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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携程车船客服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2.携程APP以及网页版对凯迪拉克和雪佛兰的归类说明 3.国外租车门店对凯迪拉克的归类跟携程一致!所以只要按照原定合同就可以使用凯迪拉克,不存在消费者付出所谓的升级费用。携程出尔反尔欺骗消费者付出升级费又邮件拒绝退还费用,合理推断其是和国外门店联合对消费者进行双重欺诈。
已分配商家 携程客服
本人于2月9日携程app预付保险租车全部费用¥2476。合同从3月22日至3月26日美国租车自驾。车型为凯迪拉克ATS. 到达美国3月22日当天租车门店违反合同只能提供降级车辆雪佛兰车型供本人使用。经过本人立刻跟携程客户确定后,由本人垫付美元508.44从而用回合同凯迪拉克型号。门店店员提供确实车型资料确认凯迪拉克ATS和XTS同级。 然而本人在3月26日收到携程客服的邮件,狡辩说门店提供的雪佛兰车型跟凯迪拉克同级,并且拒绝退回本人垫付的508.44美元费用。 本人在携程app及网页版搜索证明,携程客服明显在捏造事实视客户和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无物。不管在国外的租车门店资料,以及携程自己的租车规则。所提供的雪佛兰和凯迪拉克车型都有明确的划分(请见附件) 对于携程这样的不齿行为,本人有合理要求怀疑其勾结外国门店对客户存在双重欺诈行为。首先以比较优惠的价格吸引客户在国内与之签订合同。再到国外利用客户语言和法律规则不了解的情况诱导客户加钱。最后还要捏造事实把责任往客户身上推。如此行径毫无商德可言。 经过沟通携程至今到4月9号为止仍然采取消极拖延的态度,而且并没有提供方案。本人通过网络跟之前几年遭受过携程通过类似骗局受到经济和精神损失的消费者。证实了携程店大欺客,毫无社会责任心,违反法律,一意孤行漠视消费者权益和践踏法律的行为请相关部门对其调查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让携程应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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