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商家申请完成投诉已经5个自然日,期间用户未做进一步操作,系统已自动变更为“已完成”状态。如对企业处理结果有异议,可重新发起投诉。
申请原因:已与用户沟通并达成一致
解决方案:您好,专员反馈已经联系您核实处理完毕。非常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一定更加努力为您提供周全、贴心的服务。同时,也欢迎您随时对我们的服务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同程旅行祝您快乐每一程!
黑猫提示:
以上内容为商家填写并提交,如您对申请或表述有异议,可在5个自然日内进行补充投诉,逾期投诉将自动完成
已隐藏内容
已分配商家 同程旅行官方微博
本人认为,首先,同程方面收取全额房费作为违约金的规则属于霸王条款。退订说明条款是旅行网站单方制定并标注于其平台网络页面上,意在重复使用,我或完全接受,或完全拒绝,属于格式条款。依据该条款,我一旦存在更改入住时间或取消入住的违约行为,即产生全额扣收房费的后果,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变更或取消入住时间并不会对旅行网站造成太大损失,以扣取全额房款为违约后果,对消费者有失公平,故应属无效条款。 其次,同程艺龙在预定酒店的界面,并未把“不可退款”亦的隐形规则标注在让消费者一目了然的位置,存在欺瞒消费者隐性消费的目的。 消费者预订酒店房间,与商家之间既是消费关系,又是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也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上述原则。无论是在线预订平台还是酒店,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定并推行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的法律原则,其行为无异于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商家制定的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属于以格式合同或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无论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消费者“不得取消”条款的内容,都无法改变该格式条款的违法属性。
我于4月17日在同程上预订5月1日噢别致(福隆新街店) 酒店一晚646.94 元,由于签证原因,现无法前往目的地,于当天提交了取消申请,并没有给酒店和平台带来损失,平台回复称要收取违约金,现投诉要求全额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在线预订平台还是酒店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定并推行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可取消的“恰式条款”,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与契约平等。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黑猫投诉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黑猫投诉处理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凡以黑猫投诉名义收费的均为冒充、欺骗行为,请及时报警并与黑猫官方反馈。举报邮箱 heimaotousu@vip.sina.com。
4.请大家选择官方渠道解决消费纠纷,不要轻信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退费以免受骗。请不要随意通过QQ或微信等方式添加陌生人,更不要给陌生人汇款,谨防被骗,如遇诈骗请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