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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翔宇管家
本人于2024年4月19日在公众号翔宇管家上购买了2024年5月7日(迪庆香格里拉机场)飞往(成都天府机场)的【四川航空3U6650航班。 如附件1所示。当时公众号网页上购买金额为854元(含机建燃油费扣除优惠金额50元),收款方为天津市差旅鑫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人在2024年4月28日发现在航旅纵横上现在航班含税票价为670元(附件2),并且有一条含税票价为880元的无效票(附件3.4) 与川航客服核实后,本人2024.4.19日通过公众号购买机票下单后,该第三方票务私自在4.25日退票,并且在4.27重新在川航官方订了一张含税票价为670元的同一航班机票。 该票务公司利用信息漏洞,私自获取消费者个人隐私后退票,买票,低价出票,高价卖票,从中赚取差价,具有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空运企业直销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用户诉求:要求要求天津市差旅鑫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即翔宇管家平台履行退一赔三即854×4=3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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