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黑猫投诉-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

首页>详情

京东平台包庇第三方商家售假欺骗消费者

发布于 2018年12月11日 17:24
  • 17347292650
  • 京东客服
  • 退货退款,合理赔偿
  • 1216元
  • 已回复
补充投诉 12-14 16:42:01

@京东客服 上传录音证据


补充投诉 12-14 16:40:33

之前因假货问题投诉商家开启纠纷单,京东客服专员跟进调查,刚刚接到京东客服回电,告知调查结果: 1.京东客服自称联系迪奥官方,告知商品包装无成分是正常的,字迹模糊掉落原因待查,商品在专柜同时销售,客户可自行询问 2.商家手续齐全,得到迪奥授权,进货渠道为专柜,发票真实有效,已向开票单位验证 综上,判定商品无质量问题,消费者有三种方案可选:A退货赔50 B自用赔100 C换货不赔偿 由于本人是法律工作者,对以上进行验证,得到事实如下,京东客服所述均与官方回复不符,存在伪造证据嫌疑: 1.致电迪奥客服热线,官方申请京东未授权,国内所售商品均为专柜自营,除丝芙兰/机场免税/商场专柜/自营官网外均为假货,已录音留证,京东客服给出的专柜商户名为个体商家,无迪奥授权也非专柜 2.商家提供的发票信息,销售方为深圳市金城港海商贸有限公司代开,购买方为广州元雅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俩家均无授权及销售资质,且与京东客服提供的所谓专柜“深圳市福田区李双微贸易商行”不符,且与京东店铺主体“广州忆念美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不符,以上4家主体无关联关系且均无迪奥官方授权,因此商家售卖商家假货无疑 综上,希望京东客服本着尊重事实的前提,公平的进行调查判责,对于伪造证据,信口开河,欺诈消费者的行径,我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补充投诉 12-14 15:32:10

希望京东的客服人员能够谨慎考虑自己的言行 伪造证据欺诈消费者是违法的


京东客服
回复 12-11 17:42:43

您好,非常抱歉给您带来的不便,已为您反馈专员处理,请您保持手机畅通,感谢您对京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商家处理中 12-11 17:29:38

已分配商家 京东客服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审核通过 12-11 17:29:38


发起投诉 12-11 17:24:15

2018.11.29我于京东平台“忆念美妆专营店”购买了2件迪奥香水Q版小样套装(订单号:820********/825********),后因出差到货后一直未查看,昨天拆封时疑似商品是假货,原因如下: 1.商品是典型的三无产品,没有成分及限用日期, 2.询问商家进货渠道,商家先回复香港进货,后改口深圳报税仓发货,又说从专柜拿的,无论哪种说法,均与事实不符,香港代购的话商家不是全球购,报税仓发货的话但是物流状态对不上,专柜拿货的话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于是提交纠纷单维权,纠纷单号:168*****,但是得到的却是京东客服复读机似的回复:“我们保证是正品行货,你拆开的话不支持退货”,我真的不知道你们有没有带脑子来上班,不正面回答客户疑问,反而推诿了事,包庇三方卖家卖如此恶心的假货,狼狈为奸!恶心!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黑猫投诉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黑猫投诉处理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凡以黑猫投诉名义收费的均为冒充、欺骗行为,请及时报警并与黑猫官方反馈。举报邮箱 heimaotousu@vip.sina.com。
4.请大家选择官方渠道解决消费纠纷,不要轻信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退费以免受骗。请不要随意通过QQ或微信等方式添加陌生人,更不要给陌生人汇款,谨防被骗,如遇诈骗请及时报警。

《文明诚信投诉公约》

我要投诉

24小时有效投诉14933

累计有效投诉18477905

黑猫投诉
黑猫投诉
官方邮箱:heimaotousu@vip.sina.com

合作机构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
APP风险检测
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金盾
新京报智库

合作媒体

新华社 人民网 央视财经 中国消费者报 工人日报 法治日报 消费日报 证券日报 中国交通广播 央广网经济之声天天315
财经网 中国商网 华夏时报 经济观察报 中国经营报 中国网财经 中国科技投资 中国食品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报告
新京报 北青网 千龙网 新闻晨报 新快网 鲁网 山东商报 泰山财经 齐鲁晚报 钱江晚报
燕赵都市报 潇湘晨报 金陵晚报 安徽商报 陕西日报 中国城市新闻网 今日女报 消费者报道 差评

合作律所

  •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 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 岳成律师事务所
  • 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
  • 泽普律师事务所
  • 北京亿中律师事务所

重要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