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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办理时,联通宣传为以下说明: 19元月租套餐内包含3G流量和200分钟通话,超出后资费1元1G,使用达到3元则不限量,语音超出0.1元/分钟 为保障所有用户的网络公平使用权,当月套餐外上网流量累计使用到40GB后流量封顶,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营业厅办理“解除流量封顶”业务,当月套餐累计上网流量达到100GB系统自动关闭数据网络,次月自动恢复。如当月解除封顶,超出部分按照套外资费收费。也就是40G,100G后均执行超出后的套餐资费收费。 后期联通单方面制定出这样一条业务规则:“100G断网和100G后限速。之前购买是并没有说明!自2019年7越多次向联通公司反应,都被告知单方面修改协议!不知有什么合法的依据支持公司随意更改协议权!在电话中告知不管怎么说都是没有用的,就是不给你处理。明目张胆违反:以下官方宣传,以及出来时的公告宣传广告! 1、《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广告法》 联通公司的行为以损害到举报人的消费权益。《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理或者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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