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程售卖深航深圳-吉隆坡头等舱机票,实际为经济舱座位,按《消法》欺诈行为三倍赔偿
- 17347527580
- 同程艺龙官方微博
- 未履行合同
- 按消法标准赔偿损失
- 2268元
- 已回复
已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您好,客诉部门对于此事已经电话联系亲并给出处理方案,烦请亲认真考虑,对于此次事件给您造成的不便,程程深表歉意,后期如有其他问题,也可随时致电同程客服热线95711,我们也会努力为用户提供更贴心的服务。祝您快乐每一程!
同程再次致电沟通,以深航给同程艺龙传输的价格和舱位变动,造成了所谓的"网站展示错误"为由,承认自己网站展示错误,拒不承认售卖头等舱的问题。 但是我的订单无论在购买过程中,还是购买完成后,所有的界面全部展示的舱位就是头等舱! 我同同程艺龙之间的旅游协议已经生效,购买的服务是头等舱服务 该事实已经成立!
非常抱歉给您带来不便,已将您问题记录并反馈,会尽快联系您处理。望您保持手机畅通
已分配商家 同程艺龙官方微博
本人于2019年3月10日,在同程旅游网微信小程序中购买4月8日,深圳至吉隆坡ZH8013航班头等舱机票一张,订单金额567元人民币,订单号 IT1XJ219****WJON7351 后被告客服于2019年3月19日电话联系本人,告知该机票实际上只能经济舱出行,并提出免费退票并赔偿200元。对于该补偿方案并不认可,当时没有接受被告的赔偿方案,仍坚持按照售卖的头等舱机票提供服务。并于当日向深圳12315致电投诉。 12315方面经过几次的案件转交没有找到合适的处理路径,再加上出行日期临近,未能等到12315方面恰当的反馈。遂于2019年4月6日,在同程旅游网微信小程序中进行在线咨询,客服仍告知不能够按照订单提供头等舱座位,并且赔偿方案是”退一赔一”。 本人在表示了退一陪三是消法提供的法律依据,并未接受客服提出的赔偿方案,进一步寻求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被告售卖”头等舱”机票,最终却无法提供对应的实际乘坐舱位给消费者,已经够成了欺诈行为,应按照《消法》的条款给予三倍增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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