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商家最新回复已经30个自然日,期间用户未做进一步操作,系统已自动变更为“已完成”状态。如对企业处理结果有异议,可重新发起投诉。
已交接服务中心负责人尽快处理,如有进一步解决方案或处理结果会第一时间反馈!
已分配商家 世纪佳缘
两个星期了,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图1:来吧,亲,我们这儿有一位符合你要求的男士想认识一下你,只要你不交了服务费就可以见面了 图2:有一个男士给我说他只交了几千元钱,个个星期都可以见面,红娘却说对方是几W的大客户 图3:见面两位男士,其中一人对方明确给我说他本来不想来,我都不符合他的要求,他就是帮红娘的忙,看红娘的面子才来见的;另一人也是帮红娘忙的,全程不说话,就走个过场。 图4:就发了一个身份证头像就过来了,服务这么水,签合同的时候吹服务有多好要有多好,这就是你们的高端服务?
已分配商家 世纪佳缘客服
本人与该店签订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根据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人基于对贵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解除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在与贵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上:“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费用不预退还。”的情形。另外,《合同法》释义: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服务差劲还不准退款,什么道理?
本人在 2019 年 4 月到成都世纪佳缘金河店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红尘有爱了解婚姻介绍服务。红娘根据我的情况给我报价 14000 元,服务期一年/12人。在我了解期间红娘完全没有提及服务合同重要条款,尤其是其中对消费者极为不利、责任过重的“不退款”条款,更无任何提醒和解释说明。我基于对该品牌和所说的服务的信任,在被催促而未能仔细阅读也不知情服务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不退款”等不利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了服务合同,并先后支付了 14000 元。5 月 10 日见面一人,相亲对象直接说他要找 86-89 年的女士,他本人不愿意来,是看在红娘老师的面子上才来见面的,我完全不符合他的要求,请问这样的推荐见面是不是浪费本人的时间和机会,责任完全不在于我,这一次见面本人不视为合同上的有效见面;而且我很怀疑对方是不是一个婚托。 6 月见面一人,本人一进门,相亲对象看一眼之后头就望向窗外了,全程不看人,要么看手机要么看窗外,连起码的尊重都没有,全程敷衍。 以上两次服务很不满意,让我怀疑贵司在签合同之前的天花乱坠的介绍,遂要求结束服务退还剩余费用,要求去公司面谈,红娘,经理,所谓的情感老师轮番上阵,要求我继续服务,红娘还给我看了很多男嘉宾的照片,承诺可以联系照片上的男嘉宾,基于对该公司的信任同意了;7月第三次见面,是有点胖的男嘉宾,我的要求是:不找胖的不找秃头。见面后我与红娘老师说了嘉宾有点胖,红娘说的没关系,让我叫他减肥,那是不是秃头的,那也没关系,叫对方去植发,这是什么逻辑?之前看的照片是逗着玩的吗?那些照片上的人是托,勾着人往陷阱里跳。 基于以上三次服务,本人已经完全不信任了。要求结束服务,退还剩余未消费款项。但是红娘说签订的合同条款上:“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费用不预退还。”拒不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其内容可认定为无效。签订的合同条款上:“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费用不预退还。”该条款限制了甲方(即消费者)遭遇服务欺诈,服务质量问题解约获得退款的权利,符合《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黑猫投诉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黑猫投诉处理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凡以黑猫投诉名义收费的均为冒充、欺骗行为,请及时报警并与黑猫官方反馈。举报邮箱 heimaotousu@vip.sina.com。
4.请大家选择官方渠道解决消费纠纷,不要轻信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退费以免受骗。请不要随意通过QQ或微信等方式添加陌生人,更不要给陌生人汇款,谨防被骗,如遇诈骗请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