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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这是不是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已分配商家 美团网客服小美
8月11日就定好的酒店,入住时间8月23-8月25日,从横琴湾酒店打个车过来丽枫酒店。进门告诉我没有营业,没有营业何来的团购,既然还不能营业,为何美团会审核通过,关键是中间这么长时间,没有任何人告诉我酒店未营业。等我打车那么远跑过来才告诉我。大半夜带着孩子,要多凄惨有多凄惨,估计给孩子的心理都留下了阴影。一开始酒店工作人员直接说没办法营业,要我取消订单,美团客服让我去别的酒店,一会儿又打电话给我说补偿我400块钱,后来又致电我说赔800块钱。我要求退还我预定酒店的费用,三倍赔付我的订单金额,并赔偿我从横琴湾酒店打车过来的费用。如果一开始告知我了,我就不会到这里来,就直接住横琴湾酒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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