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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双11购买的“新品优享”服务。该服务承诺每月“最热”款新品。但在本月(2020年1月)寄出的是(2019年12月27日)预售过的产品且销量不尽人意(与当初广告宣传承诺并不一致,涉嫌欺瞒,欺诈诱导消费者)并事前未告知 该服务(新品优享)可以提前“预售”引起广大消费者极其不满。 最后整理如下: ①.“新品优享”商品发售时,经营者于产品说明中承诺:消费者每月将收到一份当月首发的最火的新品。而消费者2020年1月实际得到的产品于2019年12月27日就进行过首发预售活动并且在预售时销量并不乐观,与发售时广告宣传不符,涉嫌欺骗消费者,同时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第八条。 ②.事发前经营者未曾告知消费者 “新品优享商品”可能存在“首发预售”情况,并且在事发后客服一问三不知,不给予售后处理和正面反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③.广告中出现了“最热,最火”等词违反了 第九条 第三款法律规定。 诉求: ①.针对本次事件作出正面的回应,并对广大消费者道歉。 ②.退换本月已发出的“新品优享”,并且承担其中可能产生的运费等费用。 ③针对“新品优享”商品制定清晰明确的书面规定。不要玩文字游戏(例如:首发 预售 或预售首发等) ④.引起经营者对“新品优享”商品以及未来可能发售的所有商品质量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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