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全额退款
短信提示1月22日20点51分前回复,至今未接到反馈
已核实多次,为何还要拖延时间,客服11点左右回复晚20点前回复,至今无回应
尊敬的客人您好,关于您反馈的问题,客服主管已接手处理,待核实后会主动联系您,请您放心。
已多次联系,反馈代理商已放假无法处理,我认为携程不应以代理商的原因为理由,拖延处理,目前疫情不断恶化,携程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人民生命安全和利益为中心,立刻处理
您好,已帮您转达给@携程酒店客服 跟进。
问题解决过程全部为电话联系,无截图和照片证明
已分配商家 携程旅游
我在携程APP上预定了北京金茂万丽酒店(2020年1月27日至1月29日 2晚2间豪华大床房)。1月20日开始,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按照国家卫健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公告,尽量减少外出等建议,我本人立即联系携程客服希望取消这一订单,然而客服以该酒店预订后代理商不让取消为理由,拒绝我取消订单,酒店方面应该是可以取消的。投诉理据与内容: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上述原则。无论是在线预订平台还是酒店,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定并推行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的法律原则,其行为无异于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制定的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属于以格式合同或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无论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消费者“不得取消”条款的内容,都无法改变该格式条款的违法属性。 同时,“不可取消”格式条款,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和契约平等。契约平等则是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致平等。这种“不可取消”格式条款,是商家单方赋权给自己赋予利益,单方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和风险,单方增加、创设消费者的义务,责任风险,单方排除、剥夺了消费者享有权利和核心利益。酒店、代理商或者平台设定的霸王条款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虽然合同中有此条款的约定,但法律视该条款为无物,就相当于这个条款本来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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