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分配商家 昊园恒业
原告:吴昊,男,汉族,电话:186******** 被告: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6层603 法定代表人:王四会 职务:董事长 电话:138 2170 2987、135 2123 7587 被告:王四会,男,汉族,1972年0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3815。住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圣佛镇赵宅村352号。电话:138 2170 2987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317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0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决被告王四会对第一项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公司”)为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原告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其出租的海淀区西三期空军大院16-2-1502室C卧的房屋。后因中介公司违建房自行加隔断并未按时向房东支付租金,要求强制拆除并搬离。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为尽快拿到退还的押金及未到期退还的租金,被迫解除合同并签署了《退租交接表》,被告公司无故扣除原告押金共计3170元,承诺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3170元给原告。然而至今被告也未履行其承诺。 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四会为其自然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昊园恒业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故王四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中介公司不按时退还押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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