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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 暴利催收 对个人精神伤害非常大

发布于 2020年02月28日 10:27
  • 17348853752
  • 51人品官微
  • 暴力催收,高利贷,恐吓,盗取用户信息,客服处理不当,服务态度差
  • 停止骚扰,道歉赔偿/解释,下架产品,撤销征信问题
  • 703元
  • 投诉已完成
评价 03-06 14:20:57


确认完成 03-06 14:20:56


51人品官微
回复 03-04 14: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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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人品官微
回复 03-02 14: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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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商家处理中 02-28 13:49:02

已分配商家 51人品官微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审核通过 02-28 13:49:02


发起投诉 02-28 10:27:13

国家红头文件疫情期间行业各大影响照成无法复工,没有收入来源,尝试协商无果还继续频繁催款 不给与延期还款 不听协商 恶劣催收泄露!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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