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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到驿站第四天联系取件人,取件人外出无法取,圆梦总部给予片区站点罚款

发布于 2020年04月04日 14:11
  • 17349326533
  • 中通官方微博
  • 快递站随意罚款发票
  • 退款,作出处罚,改善服务
  • 40元
  • 投诉已完成
评价 04-20 23:31:15


确认完成 04-20 23:31:15


中通快递
回复 04-12 20:38:18

您好,实在抱歉,这边我们是受理客户问题的,关于公司内部员工您要联系网络投诉部或上级网点反馈。(网络投诉部电话:021-397*****转分机1号键)


补充投诉 04-11 17:57:50

当初签的合作合同,就是授权使用商标资源,为啥现在是交了钱给总部打工呢,破规矩还一堆??一点自主经营权都没有,我问一下,总部对这个合作合同性质怎么定义?


补充投诉 04-11 17:45:19

有联系,但是总部说这块已经承包出去了,他们管不到,让我们自己和上级沟通,内部仲裁延误条款也不给看,我在网上查了去年的条款,罚款得以损失或者投诉为前提吧,可是我们顾客没投诉为没损失为啥罚款??我想知道中通内部对罚款有无具体规定


中通快递
回复 04-09 20:40:30

您好,您可以自行联系总部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补充投诉 04-09 17:21:59

能提供具体申诉方式么,上级网点不给我们任何仲裁申诉的机会


中通快递
回复 04-07 20:44:09

您好,此情况建议您及时联系上级网点进行反馈,如您对罚款有异议,建议您内部申诉或复议以及申请仲裁部门处理,谢谢。


补充投诉 04-07 18:20:44

我们加盟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是特许经营合同,我们被授权使用你们的商标权,并且总部提供客源,我们加盟商是有自主经营权的,结果网点跳出来这种要求和罚款,还说都是总部和他们这么说,甚至还要求顾客订单送上门,否则罚款,明显侵犯了自主经营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自主经营,甚至在我们表达疑问要求给罚款发票时说,以后不给我们客源,不给我们送快递到驿站。 我们是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务关系,发货网点用劳务关系罚款要求我们,合同条款并没有赋予发件网点这个权利,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了,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我们驿站主张解除合同条款,返还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及为了做快递的必要损失。


补充投诉 04-07 10:38:17

我是片区加盟商,总部对片区随意罚款,没 我们是加盟中通快递片区加盟商,中通快递自己有一个快递系统,如果快件破损,智能延误,揽件不达标等等都要从系统上扣款,但是这些扣款总部不给开发票,而且顾客没有投诉,由于快递员送错片区(地址是我承包片区)系统自动显示顾客投诉扣200,我们已经尽到隔离审查义务,顾客也没投诉,诸如此类状况罚款很多,一天罚的比挣得还多。名为顾客投诉罚款实为总部任意罚款?


中通快递
回复 04-04 18:09:25

您好,请问您是客户还是我司工作人员呢?


补充投诉 04-04 17:57:22

已隐藏内容


补充投诉 04-04 16:30:51

处理结果请联系电话138********!!!


补充投诉 04-04 16:30:22

已隐藏内容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商家处理中 04-04 15:39:10

已分配商家 中通官方微博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审核通过 04-04 15:39:09


补充投诉 04-04 14:12:17

一开始罚款金额200,后来说不服问他们要依据,才变为40。但40还是没依据


发起投诉 04-04 14:11:10

罚款内容不合理 取件人没意见,罚款人是否要在尊重买方的意愿基础上,决定是否罚款。买卖运输合同,罚款人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保管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快递暂存站点已经和顾客达成协议,自行为顾客保存快递,顾客也没授权站点代为签收,如果此时站点先签收是否损害了顾客方面验收的权利?代收点本来就是暂存服务,如果高额罚款,这个服务又有何意义? 中通快递泉山区和下属于各片区,在管理上属于隶属关系,但在经营上各自独立,罚款是否侵犯了片区的自助经营权? 签合同的时候合同条款没有关于罚款规定,罚款金额没依据。假设各种霸王条款确实存在纸质依据,但内容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最低限度的提示对方注意义务),加重了对方负担,属于格式条款,我驿站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更别说我们签订合同时候没见到具体文本了,驿站权当初签合同条款规定也比较笼统,这个罚款金额总部是否有规定我们不清楚,超时交罚款可以,但我们是一定要索要发票的。但是告知不给发票,也没有任何申诉权利。 对于延迟取件的定义公司未明确,现在说货到了驿站3天内必须取否则罚款,公司未给驿站退回快递权利,意味着三天后取件人未取也没授权你代签收,站点就要罚款,这不合理,内部中通处罚仲裁条款不公布,总部随意罚款,没有标准,不给发票,权益难维护。希望处罚标准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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