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网苏州永捷店(尼盛广场801室)虚假宣传承诺,虚构事实,不履行合同不退款
- 17349875491
- 百合网
- 虚假宣传,不予退款,霸王条款,未履行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诈消费者
- 退款,赔偿,解除合同及附属协议
- 48800元
- 已回复
投诉至今已一个多月,百合网仍未受理投诉。号称婚恋行业第一品牌,就是这样对待消费者?消费者最大的错误就是相信百合网,相信百合网就死无葬身之地!
您好,非常抱歉给您带来不好的服务体验,对于您反馈的问题正在核实中,请耐心等待。
6月21日再次来到苏州尼盛广场801室,准备要求退款。刚坐下,里面的孙小娟、邱某即对本人殴打从沙发拖拽至地上,其他会员报警,有苏州湖西派出所出警记录、照片、录像为证。 此婚介公司除了会熟练欺诈消费者外,还是对付消费者合法维权的打手,是典型的黑恶势力。
付款之前百合网把消费者当上帝,付款之后百合网把消费者当奴隶。
其他人2019年5月份和百合网签订的6个月的服务期,每月介绍不少于2人,一共至少12人,会费只有4000元。 本人2019年4月份和百合网签订的也是6个月的服务期,一共介绍不少于4人(实际只介绍3人),会费48800元。介绍的人数是其他人的三分之一,会费是其他人的12.2倍。 百合网就是典型的价格欺诈!
百合网置之不理没任何回应,这个投诉帖是否会撤掉?
百合网对消费者投诉置之不理,至今无任何回应。请平台跟进,谢谢!
苏州馨恋缘公司利用百合网苏州永捷服务中心授权人的身份在百合网公司合同基础之上签订的附属协议纯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所谓的增值服务子虚乌有,欺骗消费者。 1、附属协议第1条“资源属性更优”,实际情况是约见人员实际信息与推荐资料不符,与本人征婚要求也不符。提供资源未达标,哪来更优? 2、附属协议第2条“优先见面权”,实际情况馨恋缘公司未证实。 3、附属协议第3条“5家门店集合资源”。与实际情况不符(经和百合网总部核实,百合佳缘旗下苏州地区只有4家门店与附属协议条款内容不符,且门店之间会员信息不共享,门店资源根本集合不了。和其他门店核实后,其他门店均不认可本人的会员身份),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欺诈条款。 4、附属协议第4条“如在服务周期6个月之内无稳定交往对象,后期将继续介绍”。本人在服务周期6个月之内,未有交往对象的情况下,红娘夏樱嘉也一直表示在给本人筛选合适的人员(已连续6个月未安排人员约见)。但是门店负责人孙**对苏州湖西派出所民警的解释是:“服务期去年已结束,后期继续介绍,只是红娘的个人行为,是免费的,是在做慈善。”与之前销售红娘赵菲菲的解释大相径庭。这是典型的合同欺诈。孙**还向苏州湖西派出所民警出示了伪造的《合同终止确认书》。 4、以了解情况为由时让潜在消费者随意填写的内容,在格式合同中自动变成了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后均未向消费者提醒和解释,也未将所谓的合同附件提供消费者,属于隐瞒真相。 5、签订的附属协议不提供原件还欺骗消费者原件上传总部,完全是欺诈行为。
不按合同约定履约。违法《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不在合同约定履约地“百合网苏州永捷服务中心”苏州市广济南路19号1503、1504、1505室提供服务,变更服务地点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让消费者误以为变更的服务地点就是合同约定的服务地点。 2、未按本人要求推荐比配对象,以次充好,剥夺消费者知情权。约见人员实际信息与推荐资料不符,与本人征婚要求也不符。服务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尽到验证推荐人员提交的相关信息的责任。也未向本人出示约见人员的百合网会员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离异或丧偶证明、银行流水等证实会员真实身份和符合本人征婚条件的信息资料。进行婚介服务时不提供会员信息,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未建立完整的个人私密档案。整个服务过程只有1人提供服务(合同签订前销售阶段是2人),未有任何其他人参与服务。与“专属资深爱情顾问加团队服务”的约定相去甚远,和支付几千元会费的会员享受的服务相同。 服务流程不合规,服务质量严重偷工减料与高昂的收费严重不符。整个约见流程将双方信息屏蔽,而且先签字确认再见人,有驳正常流程,目的是让会员尽快用尽所谓的名额。每次见面前红娘先微信推送自行编辑的会员信息,到店后先要在满意度卡片上签名(卡片上其他内容均由红娘自己填写勾选),不签名就不让见人。 每次对方加了本人微信之后,均未进一步微信沟通了解(难道每位会员花了高昂的会费就是为了一个根本不想进一步了解的会员的微信号?),更无第二次见面。据红娘称是推荐会员是经过反复筛选后进行精准的性格匹配,在会员对本人的情况和照片比较满意的情况下才会安排约见,而且本人照片与本人基本一致并无较大差异。本人每次见面无疾而终,与永捷服务中心未验证推荐人员真实信息、未充分了解会员需求、未认真筛选、未精准匹配,严重偷工减料的服务有直接关系与高昂的收费严重不符。每次安排见面只有20分钟左右,大部分会员见面时心不在焉,不知道这些“会员”是否也真的付了高昂会费。
我要求百合网苏州永捷服务中心撤销合同,并且退还全款,且必须在3日内退款到账。
百合网苏州永捷店签订虚假增值服务,骗取高额会员费,实在可耻! 说明:苏州尼盛广场801室是苏州不见不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溢佳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苏州你的先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注册地是苏州工业园区星桂街33号凤凰国际大厦1408室);还是苏州馨恋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是苏州市广济南路19号1503室)自称的经营地。这四家公司均从事婚介服务。2019年百合网苏州永捷店的授权地址就是馨恋缘公司的注册地,但此注册地2019年实际在经营杭州MarryU品牌。2020年此注册地人去楼空。 苏州尼盛广场801室同时有4家婚介公司,这里的服务人员,究竟是哪个公司的的员工,会员无从知晓,请广大会员甄别,避免上当受骗。 百合网苏州永捷店侵犯了我的撤销权要求全额退款,解除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并且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手段并有乘人之危,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按合同约定履约。本人有权要求赔偿。 利用合同及附属协议开展欺诈活动。违法《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事实如下: 不在合同约定履约地“百合网苏州永捷服务中心”苏州市广济南路19号1503、1504、1505室提供服务,变更服务地点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让消费者误以为变更的服务地点就是合同约定的服务地点。违法《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未按本人要求推荐比配对象,以次充好,剥夺消费者知情权。约见人员实际信息与推荐资料不符,与本人征婚要求也不符。服务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尽到验证推荐人员提交的相关信息的责任。也未向本人出示约见人员的百合网会员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离异或丧偶证明、银行流水等证实会员真实身份和符合本人征婚条件的信息资料。
已分配商家 百合网
据《苏州日报》报道,2017年3月,姑苏区市场监管局石路分局消保科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后,曾查处过百合网苏州永捷服务中心(授权人苏州馨恋缘信息咨询公司注册地是苏州市广济南路19号1503、1504、1505室)高价婚介欺诈问题,并要求整改,绝不允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三年多过去了,馨恋缘公司未作出任何整改,而是换了“马甲”在苏州尼盛广场801室继续实施欺诈消费者。 因自称百合网苏州实体店工作人员王*称有多位合适本人的男士要推荐,诱骗本人2019年4月6日下午去苏州尼盛广场801室了解并看照片。然后由赵**进行了3-4小时洗脑式宣传并承诺85%以上的成功率,见1-2人,最多3人肯定可以成功(实际见了5人,交往的一个没有,更别说成功了)的虚假宣传。并未出示百合网统一价目表,说是本人情况只有一个收费标准,要本人支付VIP会员费48800元。本人表示太贵了,赵**说现在节日在搞活动,可以给本人提供增值服务:6个月服务期内,如果没有成功,门店之后还会继续介绍直到成功,请本人大可放心。同时称还可以成为百合佳缘旗下苏州5家门店的会员,5家门店的会员都会给本人介绍。(今年发觉可能受骗后,经和百合网总部核实,百合佳缘旗下苏州地区只有4家门店与附属协议条款内容不符,且门店之间会员信息不共享,门店资源根本集合不了。和其他门店核实后,其他门店均不认可本人的会员身份)。在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之下,支付48800元。付款后在永捷店授权人苏州馨恋缘公司的操作下(事后才知道不是百合网只是加盟店),签订了VIP会员合同,并与馨恋缘公司在VIP服务合同的基础上对增值服务部分另行签订了附属协议。馨恋缘公司以附属协议只有手写原件一份,并且附属协议原件需和VIP服务合同一起上传百合网总部为由,只给本人附属协议复印件。今年发觉可能受骗后向百合网总部核实,百合网总部称从未收到馨恋缘公司上传的附属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今年5月7日到合同签订地尼盛广场801室核实情况,合同客户经理孙**接待,并明确告知本人:“这里不是百合网,是你的先生。服务期去年已结束,附属协议的后期继续介绍,只是红娘的个人行为,是免费的,是在做慈善”。因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本人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孙**明确表示不予退还一分钱,后多次交涉仍无改变。 苏州永捷店的欺诈行为,已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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