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后退房金额与购房款金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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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 商品房买卖
- 退款,赔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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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10月25日与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合能铂悦府售楼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所购房号为6-11-15、6-11-14,共支付购房款合计964***元,其中114号房464***元(首付314***元,贷款150***元),115号房479***元(首付329***元,贷款150***元)。购房期间的房屋售价的确定均由售楼部内的铂悦府销售经理接洽,两套购房单价确定在12500元左右。 6-11-15、6-11-14号房首付共计644***元,含每套房屋定金40000元合计80000元,于2018年10月20日于合能铂悦府售楼部支付。6-11-14号房剩余首付尾款合计274***分批次以32215元及242***元进行支付。6-11-15号房剩余首付尾款合计289***元分批次以41118元及248***元进行支付。 截止到2020年7月1日,6-11-15、6-11-14号房均未交付,按照合同补充协议,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逾期交房超过180天,本人决定行使退房权利。 2020年7月8日于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城市广场办公地点进行退款事宜的接洽,双方就房屋退款金额产生较大异议。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坚持以合同金额进行退房处理,共计 791***元,其中61114号房合同金额为392***元,61115号房合同金额为398***元。该购房总额于本人实际支付的964***购房款存在173***元的巨大差额。 后期经过与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专员沟通,该公司拒不承担173***元的购房差额,理由是开具收据的主体不一致。本人所有购房款均在合能铂悦府售楼部进行支付。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购房期间从未告知本人购房款有两个受付人,若本人一开始就知情,则不会产生购买行为。另一方面,开具收据的另一家公司从始至终未与我签订任何服务合同,且收据上表明款项为定金及房款。因此,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房屋售卖期间存在欺骗行为,且开具的收据信息仅体现购房房屋编号,并未显示有任何中介费或分包费的信息,导致本人在后期退房事宜金额上造成直接损失173***元。 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因此申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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