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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我在店里面购买了一个針清红蓝光套餐(为期三年)。就是说按照正常来说,三年时间应该是从2019年10月到2022年10月结束。而我则是在2021年3月才回到厦门,想继续去店里面做护理,但是,在3月的时候去找客服预约时,他们告知,我的时效已经过期了。而3年时期并没有结束。如果按照2019年12月底才算一年,那2021年12月底才过期?为什么我在2019年10月购买的,他却和我说2021年1月就过期了?如果他按照2019年1月1号算一年,我怎么10月才会买呢?这难道不是商家提前结束时间的有效期?这难道不是在欺骗消费者吗?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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