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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不按规定日期交付

发布于 2022年01月22日 13:22
  • 17357187345
  • 小鹏汽车
  • 小鹏汽车
  • 小鹏汽车P5
  • 2021款小鹏汽车P5 460G
  • 交车时间延期,承诺不兑现,销售欺诈
  • 赔偿,改善服务,道歉,解释,立即配车
  • 157900元
  • 投诉已完成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自动完成 04-21 16:01:01

距离商家最新回复已经30个自然日,期间用户未做进一步操作,系统已自动变更为“已完成”状态。如对企业处理结果有异议,可重新发起投诉。


小鹏汽车
回复 03-22 15:21:05

带来不便非常抱歉,已反馈给专业同学为您解决


补充投诉 02-23 23:57:15

我是2021年10月10日订的小鹏汽车,到今天2022年2月23未提到车,在不通知不讲明的情况,重新推送新的购车合同让我签名,小鹏汽车就是如此伤害你的准客户,如此不顾准客户的权益,如此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大家给我支招,我要如何维权。


补充投诉 02-23 23:20:20

2021年10.10日订的小鹏汽车到2022年2月23日没提到车,小鹏汽车在没有通知我准客户的情况下,发新的购车合同信息给我,让我重签,严重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权益,请新浪网旗下的黑猫平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帮我报道,请了一个月的律师介入,请尽快安排,帮我法律维权,感谢感谢!


补充投诉 02-17 22:26:49

尊敬的领导及朋友们,小鹏汽车工作人员欺骗我订车,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提到车,有图为证,到今天2022年2月17日都没能提到车,四十多次向小鹏总部客服反馈情况不处理,给我莫大的伤害,也向12315反馈情况了,迫于无奈,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百姓办实事,解困难的新浪网及朋友们求助,监督小鹏汽车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我损失,立即配车!


补充投诉 02-14 21:45:50

本人受到小鹏汽车销售及管理人员欺骗才订的车,承受了五个月等车的精神痛苦及新能源补贴无法享受的金钱损失,投诉到小鹏客服中心三四十次以推脱及忽悠我,到今天2022年2月14日,还没提到车,也没收到小鹏汽车补偿方案,严重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请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帮人民解困难的黑猫平台及相关律师,督促小鹏汽车赔偿我损失,立即配车


补充投诉 02-06 16:02:41

小鹏汽车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态度差,虚假/误导宣传,苦等提车五个月,造成精神伤害,金钱损失,到今天2022年2月6日还没收到配车通知,客服不仅不解决问题,还在想办法推脱,继续忽悠清费者,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请黑猫平台及法律各界人士为消费者发声并维权。


补充投诉 01-25 21:32:25

已隐藏内容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商家处理中 01-22 13:30:05

已分配商家 小鹏汽车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审核通过 01-22 13:30:05


参与集体投诉 01-22 13:22:43

小鹏汽车涉嫌虚假宣传、坑害消费者,让我损失享受广州车补一万元,三个多月无法用车的精神痛苦! 本人明确告知12月底要提车才订,销售告知可以提到车,并发店长何梓聪12底能提车的截图,我相信了,在2021.10.10号预订小鹏汽车p5 460G版本并且缴纳了5000元定金,之后又问小鹏汽车销售主管陈思远,明确告知可提到车,心中确信了,从11月中旬开始,我三十多次向小鹏汽车APP客服、400客服电话反馈情况,本人12底急用车要提车,小鹏客服答复是有人在跟进处理,事实确是,截止2022.1.22号,我没收到小鹏汽车任何书面回复,仍然没有配车。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严重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坑害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待新浪旗下黑猫平台为消费者发声并维权,督促小鹏汽车补偿损失,尽快配车,做有社会责任感的汽车品牌。


发起集体投诉 01-15 12:37:53

投诉详情:1、小鹏汽车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本人2021.10.5预订小鹏汽车p5 460G版本并且缴纳了5000元定金,然后签署了汽车购买协议。签署汽车购买协议时,销售人员告知11月底或者12月交车,12月迟迟未交车,多次询问小鹏汽车APP客服、400客服电话,答复1月15日交车。 截止2022.1.15,仍然没有配车,已经明显不可能在最后交付期限到来前完成交付。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2、小鹏汽车涉嫌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众所周知,近期汽车市场普遍存在等车现象,急于提车的消费者选择车辆时会把交付周期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小鹏汽车通过发布较短交付周期的消息的方式,吸引了消费者与之订立购买合同,而后却想方设法推迟交付时间,却没有任何的解释和补偿。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3、小鹏汽车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 合同履行时间作为合同的重要要素之一,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更应该明确其履行期限。而小鹏汽车与消费者签订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对车辆交付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只有“小鹏汽车将在您订购的汽车到店并且您的购车价款已全额付清后的合理时间内,向您交付汽车”这样含糊不清、并且对小鹏汽车一方非常有利的字句。按照这样的合同,小鹏汽车100年后再交付汽车都不会违约。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利用提供格式的优势,免除自身主要责任。 4、小鹏汽车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消费者因购车心切与小鹏汽车签署了上述《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但是,小鹏汽车通过APP,客服电话、销售员对消费者的车辆交付周期承诺应视为合同的补充,小鹏汽车应当遵守。但是小鹏汽车拒不履行这样的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取得购买的商品,小鹏汽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5、小鹏汽车涉嫌选择性歧视消费者。 在2021年12至2022年1月15日,同期或更晚预定550版本和600版本的已经交付到12月的订单,小鹏对这样的选择性交付行为没有任何解释,只能解释为歧视合同金额相对较低的460车主,小鹏汽车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已经涉嫌选择性歧视消费者。 诉求 立即按照规定时间交车配车!停止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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