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汽车不按规定日期交付
- 17357200373
- 小鹏汽车
- 小鹏汽车
- 小鹏汽车P5
- 2021款小鹏汽车P5 460G
- 交车时间延期,承诺不兑现,销售欺诈
- 赔偿,改善服务,道歉,解释,立即配车
- 5000元
- 投诉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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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小鹏汽车
2021年10月27日上午,我在同事的陪同和介绍下来到小鹏汽车空港店进行试驾,并当天定了一台小鹏p5460E,当时销售员当着我和同事的面承诺了最晚12月份提车。到了12月4日我又问销售员什么时候能提车,他回复我说就在这个月(12月),后来2022年元旦都过完了,都还没有完成配车,我就在网上查询了一下相关的信息,小鹏汽车是由于上游供应链缺少汽车芯片的问题,导致无法完成配车,且只有10月份以后订车,型号为460的准车主,都没有提到车,其他型号均不受影响,然后我致电小鹏官方客服了解情况,客服称情况属实,预计排单时间为春节过后,但是又不能确定春节后多久,由于小鹏汽车违约在先(销售人员错误承诺,汽车芯片短缺且没有任何公告通知)并且涉嫌诱导消费,消费欺诈,以霸王条款免除违约责任,所以我要求退车,并且多次致电官方客服,销售人员,他们的处理方式我很不能接受,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所以我强烈要求退车退钱
投诉详情:1、小鹏汽车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本人2021.10.5预订小鹏汽车p5 460G版本并且缴纳了5000元定金,然后签署了汽车购买协议。签署汽车购买协议时,销售人员告知11月底或者12月交车,12月迟迟未交车,多次询问小鹏汽车APP客服、400客服电话,答复1月15日交车。 截止2022.1.15,仍然没有配车,已经明显不可能在最后交付期限到来前完成交付。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2、小鹏汽车涉嫌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众所周知,近期汽车市场普遍存在等车现象,急于提车的消费者选择车辆时会把交付周期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小鹏汽车通过发布较短交付周期的消息的方式,吸引了消费者与之订立购买合同,而后却想方设法推迟交付时间,却没有任何的解释和补偿。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3、小鹏汽车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 合同履行时间作为合同的重要要素之一,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更应该明确其履行期限。而小鹏汽车与消费者签订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对车辆交付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只有“小鹏汽车将在您订购的汽车到店并且您的购车价款已全额付清后的合理时间内,向您交付汽车”这样含糊不清、并且对小鹏汽车一方非常有利的字句。按照这样的合同,小鹏汽车100年后再交付汽车都不会违约。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利用提供格式的优势,免除自身主要责任。 4、小鹏汽车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消费者因购车心切与小鹏汽车签署了上述《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但是,小鹏汽车通过APP,客服电话、销售员对消费者的车辆交付周期承诺应视为合同的补充,小鹏汽车应当遵守。但是小鹏汽车拒不履行这样的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取得购买的商品,小鹏汽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5、小鹏汽车涉嫌选择性歧视消费者。 在2021年12至2022年1月15日,同期或更晚预定550版本和600版本的已经交付到12月的订单,小鹏对这样的选择性交付行为没有任何解释,只能解释为歧视合同金额相对较低的460车主,小鹏汽车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已经涉嫌选择性歧视消费者。 诉求 立即按照规定时间交车配车!停止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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