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凡人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霸王条款
洞察喵
发布于 2024年12月07日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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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凡人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不予退款,未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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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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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13:43:27
12月5日本人在大麦网购买的黄子弘凡除了快乐禁止入内成都站演唱会门票,因个人原因无法前往,申请退款后被大麦工作人员告知该公司不予退款,属于霸王条款。 1. 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殊性不成立: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第二章外,应予以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 演出是(时间),距现在还有(时间)。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 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 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 4. 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演唱会退门票的相关话术: 从购票到决定退票,依旧处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限内。服务提供方拒绝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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