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得(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费用不明晰,多次收费,套路学员
友爱喵
发布于 2024年12月07日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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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得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费用不明晰
- 退款
- 75000元
- 待分配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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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爱喵
发起投诉
12-07 16:08:05
2024年9月27日本人孟欣悦经熟人介绍了解并委托 诺得(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留学服务,委托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1、该留学中介套路留学申请人,通过话术促使我交定金,使我一步步掉进圈套2、费用讲解不明晰,在我签合同之前并未告知有英语课程费1200元及设备押金费4000元3、超过合同约定收费金额,加收子虚乌有项目费用,不支付额外费用拒绝办理留学相关事务。4、服务存在违约、隐瞒行为、服务期间态度强硬5、以下为个人调查该机构违规条例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如果商家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中华任命共和国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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