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退还已支付的第一期“产品分期”费用
友爱喵
发布于 2024年12月07日 17:28
- 17378164005
- 犀益
- 高利贷,砍头息,黑网贷
- 道歉赔偿/解释,处罚,返还非法扣款225元,撤销后期非法扣款
- 675.9元
- 已回复
友爱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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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2: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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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您好,您反馈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我方已提供优惠方案,已与客户达成一致,客户认可,请知悉,谢谢。如有疑问可咨询我公司客服热线:400*******(9:00-18:00)联系客服反馈您的问题。感谢您对犀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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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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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已知悉情况,会有专人联络您处理问题,请您耐心等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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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犀益
友爱喵
发起投诉
12-07 17:28:10
本人于2024年11月5日在分期乐平台的犀益网贷机构借款3000元,同时约定了利息违约金以及服务费,但合同中未提到会员费等事项。而在借款平台中我需要支付675.9元的会员费用,该服务费被平台称之为“商品分期”(服务费分三期支付,每期225.3元,共675.9元)。我向平台去电申请撤销该服务费,平台客服人员称“产品分期”系借款人在借款时勾选,是经过借款人同意的,无法撤销。而我在申请借款时对该“产品分期”金额并不知晓。对于该“权益金额”我已经支付了一期,但是现本人认为该“产品分期”属于高额服务费用,而高额服务费用构成借款的畸高利率。同时,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犀益平台适用的借款合同系面向大众的借款格式合同,工作人员并未对“产品分期”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再者,我与贷款平台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存在“产品分期”或者服务费等字样,故平台收取服务费更是没有依据。借款人张继红请求深圳市金融办对分期乐平台下的犀益网贷机构停止对借款人收取“产品分期”会员费用,并将第一期已收取的“产品分期”225.30元返还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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