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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出成本几十倍的保健品 老人服用三个月后得了尿毒症

北京青年报2021.10.14 15:40

原标题:法学苑丨高出成本几十倍的保健品 老人服用三个月后得了尿毒症 

不少人退休后钟爱旅游、为健康又迷上保健品……然而在此过程中却极易发生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那该如何防范那些隐藏的陷阱,避免养老变“坑老”、“伤老”呢?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为老年人权益撑腰。

养老机构照顾不周 老人如厕摔成七级伤残

目前选择养老机构养老越来越成为老百姓普遍接受的一种方式。但是,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管理制度粗放、服务过程不透明、遇紧急情况施救延迟等突出问题,养老不成反变“伤老”。

2020年10月29日下午,王某在养老院如厕时不慎摔倒在地。凌晨养老院通知王某家属,随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伤情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鉴定,王某伤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伴构成七级伤残,王某将养老院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养老院应按合同约定为王某提供服务,合同约定对王某护理等级为专护。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提供专护的具体服务内容。根据养老院登记表记载,养老院明知王某入住时身体状况,如厕需要帮助。现养老院护理不当导致王某摔倒,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王某相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法官云凝介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入院评估制度。但在实践中,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普遍缺乏针对老年人个体差异情况的入院评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这也导致养老院是否应该提供如喂饭、协助运动、夜间看护、配药等具体服务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另外,我们梳理该类典型案件还发现,部分养老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共区域监控录像不能做到全覆盖,护理人员存在事后补签查房和用药记录,缺乏一对一护理的交接班记录等。”云凝表示,还有部分养老机构遇紧急情况施救不当或存在延迟,因被看护老人身体基础普遍较差,如果延误救治或施救方式不当,造成最终损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

在此,她提醒老年人及家属,选择养老机构之前一定充分了解养老机构相关资质、软硬件水平、市场口碑。如果有必要,还要根据老年人特殊身体情况,把要求养老院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作为补充条款添加到格式合同当中。

老人轻信保健品 3个月后呼吸衰竭

保健品与药品之间存在着清晰界限。但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健品功效,甚至承诺可以替代治疗效果。诱骗老年人高额购买保健品,不仅最终不能起到保健效果,反而贻误治疗最佳时机。

2019年2月份,柳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及其他老年慢性病待查。吴某得知柳某病情后介绍了自己代理的保健品并为柳某写了一份服用保健品安排表,承诺一个周期就能见效。柳某累计从吴某处购买保健品6万余元。

3个月后,柳某自觉病情加重,遂由家属陪同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尿毒症、心功能不全、肺水肿、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代谢性脑病、低钠血症,并收入院治疗。随后柳某将吴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吴某系某保健品经销商,柳某与吴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吴某多次询问柳某身体状况并推荐柳某按要求服用相关保健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明知产品不具有药理作用情况下仍向柳某作虚假宣传,致使柳某误信后购买产品。最后判决吴某按三倍数额向柳某赔偿。

云凝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础性疾病,往往更为关注自身健康,这也给不良商家和个人提供了牟利渠道。一些保健品打着“有病治病、无病健身”的旗号,打亲情牌,刻意营造“健康焦虑”,以高出成本十几倍、几十倍的价格售卖给没有消费需求的老年人。最终不仅不能治病,反而贻误老年人治疗最佳时机。

在此,云凝提醒老年人及家属,不要盲目跟风购买保健品,也不要轻信保健品能治病的夸大宣传。如果购买保健品,一定要特别注意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和主要功效,并且不能影响老年人对自身基础疾病的正常诊疗。

预付20万游世界 终身有效变预订失败

老年人退休之后闲暇时间随之增多,外出旅游意愿也随之增强。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预付费旅游产品,承诺一次性支付费用,长期有效,游遍全国乃至世界。但是,这些承诺真能兑现吗?

2020年9月,黄某、张某夫妻二人与旅游公司签订《购买协议》,约定黄某、张某申请成为俱乐部会员,年限10年,拥有度假权益。《俱乐部规章制度》载明,“您买的是永久性五星级豪华度假住所,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任何时候去您想去的地方,直到永远”“会员每年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度假,只须通知我们就可以了”。黄某、张某为此支付20万元。

后黄某、张某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表示二人受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邀请听讲座。被一对一工作人员全程跟随说教,在封闭环境内进行高强度密度宣传,耗时4个小时。在此情况下二人签订协议并刷卡。二人网上查询该公司信息,发现很多会员反映想去旅游时无法完成预订,并引发多起诉讼,二人认为协议内容与宣传不一致,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售卖度假产品与传统旅游产品在行使方式、权益内容等方面存在区别。在行使时受到限制,而限制条件在旅游公司单方拟定并提供的申请、协议中并无明确说明和提示。根据法院核实,旅游公司实际仅在冈比亚和巴厘岛各拥有一家度假村。因旅游公司未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说明和解释,致使购买人将度假产品误认为一般旅游度假产品,现购买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上述合同,法院依法准许。法院判决撤销协议,旅游公司返还相关费用。

云凝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一些新型旅游产品采用预付高额费用的方式,在售卖时承诺让退休老人终身享受,自由选择,游历各地。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些产品可能存在一些隐藏的消费陷阱。比如当老年人准备出行时设置了复杂的权益交换流程,设置了不合理的较长提前预定时间限制,不断推销提升等级增加额外消费支出等。”云凝介绍,这些旅游产品往往一次性收取较高费用,但限定不能解除合同。老年人一旦身体有恙,出行不便,提前预付的高额费用便无法退还,当初旅游的美好设想也终将变为“一纸空文”。在此,云凝提醒老年人,在购买新型旅游产品一次性预付高额费用之前,一定仔细阅读合同,并充分考虑自身身体条件。还要明确约定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和退还预付费用的办法。

防范“坑老”隐藏的陷阱 把握这三关

为避免踩“坑”,法官通过梳理这些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为老年人提供了养老要把握的“三关”:

第一关——资质关:无论是养老、旅游、理财还是提供其他服务的公司、机构,都应具有相应行业资质。在选择服务之前,可以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核实经营范围涵盖的业务内容和资质信息、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二关——信誉关:伴随网络资讯发展,不良商家负面信息将无处遁形。在选择提供服务的公司之前,可以在行业公示类网站、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网站、大众口碑类网站查询公司的信誉、商誉和市场评价等情况。还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是否存在欺诈客户等相关诉讼纠纷。

第三关——合同关:目前商家大部分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法律规定,格式合同可以增加补充条款。我们应该要求商家的工作人员将口头承诺的各项优惠条件都在合同中以补充条款的方式以明确体现出来,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约定可依,最大化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通讯员 孙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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