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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布校外培训定价新规,最高上浮10%

界面新闻2021.11.18 11:43

实习记者|陈银霞

自教育部等六部门10月29日下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后,北京、河北、福建、湖南、陕西等多地,陆续出具定价新规及资金监管细则。

收费:最高按基准价上浮10%

《通知》中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参照执行。

北京市等多地制定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规定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北京市、福建省、湖南省等地区分线上线下、不同班型,分类制定了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其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定价班型,主要分为三类:10人以下、10人至35人、35人以上。

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由培训机构按比例折算。

陕西省、河北省也做出以上要求,不过陕西省未要求线上培训机构区分不同班型,河北省则表示“线上培训不分班型”。

北京市学科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即线下10-35人班型的标准课程时长的培训收费标准,其他班型由比价系数计算确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由线下收费的比价系数计算确定。

此外,吉林市要求预收费收取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且不得超过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小时)收费。除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也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缴费。

北京市、湖南省等多地对校外学科类培训成本构成做出规定,即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机构人员的平均工资,不得明显高于本市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捐赠支出、罚款、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与培训服务不相关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不计入定价成本。

在信息公开方面,北京市将建立培训机构成本公开制度,要求培训机构每年在官方网站、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上年度成本费用等信息。

陕西省则对变相收费等进行打击。其要求,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两种资金监管模式: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监管

山东省、吉林市均要求,托管银行在存管资金拨付时,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一课一消”。

吉林市规定,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山东省要求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内对专用账户实施大额资金异动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当日至迟次日释放风险保证金。

在风险保证金方面,广东省则要求由各地按照规定的比例,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提取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监管,在办学周期结束或自然年度结束时,将风险储备金返还给机构。

对于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的,若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或者单月累计支出金额超50%的大额资金异动情况,存管银行需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培训机构跑路风险。

退费方面,虽然《通知》主要针对预收费监管,未对退费内容进行规定,但不少地方出台的监管方案中,均涉及校外培训机构退费处理方案。

山东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

河北省进一步区分了学生退费的情况。参加培训的学生因故申请退学,于培训班开课之前申请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交纳的全部培训费;培训期间申请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课程学费。

广东省则对培训机构的退费时间、渠道、方式进行进一步细化。

其规定,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较广东省而言,吉林市、海南省规定的退费期限更短。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吉林市退费时间为5个工作日,海南省为5日;而课程开始后退费的,吉林市规定的退费时间为10个工作日,海南省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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