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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优惠券购票比不使用价格还高,万达电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市场资讯2022.05.11 09:49

原标题:使用优惠券购票比不使用价格还高 万达电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中国质量新闻网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因违反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用券购票比不用价格贵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万达电影于2022年2月10日至15日,向“京 东”PLUS(会员)发布宣传广告,内容为“PLUS观影特权 月月19.9,2月燃动冰雪 挚爱plus;万达电影至尊权益卡、29.9元观影权益券、5元爆米花权益券;一键领取”等,即京 东PLUS会员可免费领取“权益礼包”,包含:万达电影至尊权益卡*1(有效期15天);29.9元起观影权益券*3(有效期15天);5元爆米花权益券*1(有效期15天),并附《活动规则》等说明。

但消费者在万达电影手机APP上使用上述“权益券”购买电影票时:一方面上述“权益券”和其它“优惠券”混用;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部分电影票时,使用“权益券”(“优惠券”)时比不使用的费用还高,对此消费者不解,难以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万达电影在相关广告和说明中没有将“权益券”的使用解释清楚明白。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万达电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相关规定,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法定代表人曾被限制高消费

第三方信息显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注册资本223072.51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曾茂军。该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挂牌上市。经营范围包括电影摄制;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片发行和放映等。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0.4%。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4月22日,万达电影就网传“万达电影法定代表人曾茂军先生被限制高消费”一事作出回应。万达电影表示,情况属实,目前法院已取消对曾茂军先生的限制消费令。

万达电影称,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下称“影城”)委托厦门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公司”)作为总包方进行泉州新天万达影城内装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影城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质保期结束后影城已将全部尾款支付完毕。后影城接到法院文件,得知涉诉被列为第三被告,经了解,是由于金***公司将项目擅自转包给第三方,且在影城支付款项后,金***公司未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导致被诉。

声明称,该公司获知情况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多方协调,积极解决问题。目前,第三方已收到相应工程款,该事件已妥善解决,法院也已取消对曾茂军先生的限制消费令。万达电影表示,对此类行为,秉承零容忍的态度,今后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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