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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黑产”为何屡禁不绝?北京银保监局发文提示防范五大“套路”

21世纪经济报道2022.09.14 09:36

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才能经营保险业务。市场上一些机构虽然冠有“XX保险经纪”“XX保险代理”等名号,但实际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

“退保黑产”再现江湖?

9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风险提示,就保险业常见的假冒身份、怂恿退保、诱导代理等5大退保“套路”对消费者进行提示。

近年来,始终有不法分子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专门办理所谓“代理退保”业务,实则以“维权”之名骗取消费者资金。

其中,部分团伙甚至已形成“代理退保”的隐蔽“黑色产业链”,有专业化、产业化趋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退保黑产”涉及地域广泛。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今年内已有上海、江苏、四川等多地银保监局、金融局等发布相关文件,严厉打击“退保黑产”。

此前,银保监会也曾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等风险的公告,就“全额退保”“修复征信”等常见手段对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

何为“退保黑产”?

“代理退保”是指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此收取高额手续费,主要涉及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退保黑产”则是指违法的代理退保行为专业化、规模化后形成的黑色产业链。

据银保监会披露,这些个人或团体往往是使用虚假承诺、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阻碍消费者正常维权。

例如,先冒充监管部门、法律工作者骗取消费者信任,谎称可办理全额退保、修复征信等,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进而通过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恶意投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21年年末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标准,将“代理退保”一类行为定义明确为“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并确认将组织、参与“代理退保”均为“不当业务活动”。

都有哪些套路?

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就“退保黑产”常见5大套路进行了总结。

假冒身份、虚假宣传。即非法“代理退保”组织或个人冒充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利用QQ群、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网络论坛、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虚假宣传。

谎言欺骗、怂恿退保。即谎称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存在欺诈,多名消费者已经投诉”,或欺骗消费者“继续持有保单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怂恿消费者进行退保。

诱导代理、非法牟利。即谎称可以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保”,诱导消费者签署代理退保服务协议,甚至以扣留保单、身份证件等手段对消费者加以控制,牟取高额的“代理退保”咨询费、手续费。

伪造证据、要挟退保。即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怂恿或替代消费者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销售人员回复,进行虚假取证;或者通过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捏造违规销售的虚假事实,以要挟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切断联系、反复施压。即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阻止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的有效联系,怂恿或替代消费者采取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以维权举报为名,煽动消费者通过多次、反复向监管部门恶意投诉等方式向保险公司施压。

各地监管局通报及社会新闻中,涉及上述套路的案例层出不穷。

比如,保险代理人董某离职后,为诱导客户“退旧买新”以再次获取保险佣金,就曾唆使客户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教唆、代理该客户进行恶意投诉,以存在“销售瑕疵”为由,向某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保。该公司在与客户协议解约后,将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判决,被告董某赔偿某保险公司佣金损失及违约金。

消费者王某在某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听信某专业代理退保人士蛊惑,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吵闹,称其急需用钱,要求全额退保。退保办理完成后,王某不幸身患胃癌,致电公司咨询可否恢复保单,得知保单已退保不能恢复后,深悔盲目退保,失去了200多万元的保障。

拒绝非法“代理退保”行为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可能面临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等多重风险。

例如,财产安全,代理退保行为往往伴随着高昂的“代理费”或“手续费”,退保后还会诱导消费者“退旧买新”,购买相关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

信息安全,代理退保个人或组织取得消费者委托后,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存在被恶意使用、违法泄露或买卖等风险。

某保险机构人士指出,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在掌握保险常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或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才能经营保险业务。市场上一些机构虽然冠有“XX保险经纪”“XX保险代理”等名号,但实际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不具备合法的保险中介资格。

事实上,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多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金融产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例如,理性维权,拒绝非法“代理退保”行为。消费者要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购买保险产品或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主张民事权益;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可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通过投诉、调解仍不能解决民事纠纷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护隐私,防止个人信息外泄。消费者应注重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护好个人金融信息和家庭信息,避免信息外泄、信息盗用给自身资金安全埋下风险隐患。如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郑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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