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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发布医疗美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

中国消费者协会2022.09.21 13:26

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医疗美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具体如下:

 

一、单方面约定预付卡(充值卡)有效期,超期自动视为放弃权利,余额概不退还。

例如,本卡充值有效期为1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余额不退。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充值卡等预付式消费中,即使卡到期后,消费者事先预存的费用仍属于持卡人所有,商家没有权利将卡内余额据为己有。超过期限后“视作自动放弃”的约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取回钱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退款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该条款内容无效。

(二)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二、单方约定医美手术费、医疗费等一律不退,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例如,就医者理解由于个人审美观点不同和现行水平所限,不能达到患者理想的手术效果,若出现某些不足,且符合修复条件,本院免费负责修复,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上述条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纠纷,会成为经营者以此推卸法定责任的理由。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二)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营者通过设置严苛附加条件推卸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例如,达到疗程效果后,为保证祛斑效果不易反弹,顾客需不间断使用保养液、调肤啫喱,巩固疗程效果,治疗结束后没有配合长期使用后期保养产品而  导致斑反弹的,本院概不负责;在祛斑和保养期间,顾客必须按照我院提供的《保养液使用说明书》附件内容,严格遵守,认真操作。如不按照附件内容要求操作,产生一切后果,由顾客自负。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医疗美容机构设定严苛的美容术后保养条件,实际是将治疗效果不佳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稍有不符合列明的情况,经营者即可据此免责,减轻自身责任。而且,消费者必须不间断购买并不间断使用经营者出售的产品,否则一切后果由消费者自负的约定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减轻了医疗美容机构经营者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享有优惠,但是退款时经营者一律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原价抵扣费用。

例如,您在本中心所购买的项目均享受本中心会员优惠价格。如会员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退款,公司将此情况视为会员自动放弃其会员身份。因此退卡的顾客将不再享受本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退卡时需要按本中心项目单次的价位予以扣除消耗款项,包括赠送的会员产品和疗程。

律师点评:

(一)法律分析

双方的合同合法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需解除合同退款,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是因消费者主观原因需要解除合同,那么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而且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超过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原因解除合同,那么经营者应按优惠消费后剩余的金额予以退款,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按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单方面规定美容院对签订的合同有唯一解释权,排除消费者解释的权利,失去公平性与合法性。

例如,以上条款如有异议协商解决,情节特殊的双方保留求助法律的权利。本店保留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条款由美容院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公平、诚实的原则,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基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优势,应该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而非美容院具有唯一解释权。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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