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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双十一”网购索赔的事

经济参考报2022.11.08 09: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颜东岳 

“双十一”是许多人获取物美价廉商品的期望。可从往年的情形看,有些消费者事后又不得不索要赔偿。那么,法律对此怎么说呢?

遭遇欺诈,可以索要三倍赔偿

【案例】

2021年“双十一”,郭女士以3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床蚕丝被。收货后,郭女士便发现那种蚕丝被在“双十一”之前的销售价格便是3900元/床,而店主在“双十一”期间故意虚构原价4800元/床,再以所谓“跳楼价”3900元/床优惠销售。郭女士能够索要三倍赔偿吗?

【点评】

郭女士可以索要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郭女士能否获取三倍赔偿的关键,在于店主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店主虚构原价,再以所谓的折扣优惠返回,当属其列。

店主逃匿,可找平台索赔

【案例】

黄女士在“双十一”选购了一款化妆品。可当她收货后却发现此化妆品与其选购的不一致,甚至还是“三无”产品。因店主不知去向,黄女士遂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并非化妆品的经营者,不应代人受过。

【点评】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难辞其咎。

距离太远,可以就近诉请赔偿

【案例】

当发现自己在“双十一”购回的扫地机器人是伪劣产品后,邓女士决定通过诉讼讨要说法。可店主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已经写明“因为购物发生的一切诉讼,一律由网店所在地法院管辖”,邓女士又担心由于路途遥远,得花去车费、住宿费、差旅费、误工工资等。邓女士能就近提起诉讼吗?

【点评】

邓女士可以就近提起诉讼。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由于店主的目的在于规避义务、推卸责任,决定了对应条款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表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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