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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里偷加甜蜜素,50余万个流入市场……7人获刑

红星新闻2023.12.03 09:30

作为当地家喻户晓的美食,郴州A店铺的老面馒头以其口感好、有嚼劲、又便宜而闻名。但个别商贩为了使生产的馒头外观白净、口感甜润而销售盈利,在馒头中添加甜蜜素。

11月28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平成立食品有限公司,开办A老面馒头店并对外招收加盟店、直营店,目前拥有40余家加盟店。通过口头协议约定谢某云、王某1、王某2、黄某为公司股东。

郎某明系公司员工、某直营店经营者。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曾某平、郎某明知生产馒头不可添加甜蜜素,为了盈利,二人商定由郎某明大量生产添加甜蜜素的老面馒头,通过A老面馒头品牌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据统计,两人共计销售含甜蜜素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513680个,总销售额为308208元。

为营造其品牌效应,曾某平仍指定A老面馒头店所属加盟店从郎某明处购进馒头、不允许加盟店买卖其他品牌商品,致使大量含有甜蜜素不合格的馒头通过郴州A品牌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

黄某清系某早餐店经营者,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其明知销售的馒头中不能含有甜蜜素,为盈利仍采购、销售郎某明所生产的馒头18900个,总销售额18900元。

2022年4月22日,经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销售的馒头甜蜜素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明等6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黄某清明知其所进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依法判处郎某明等7人二年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罚金。

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食品从业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切勿为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

本案中,七名被告人为谋取利益,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是严重侵犯了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依法打击涉食品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量刑轻重适当。对其中情节恶劣、犯罪涉及面广、危害较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判处,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通过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法律壁垒!

什么是甜蜜素?

甜蜜素,化学名称“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食品甜味剂,一般作为非营养型合成甜味剂添加到食品中。作为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被广泛地用于糕点、饮料、蜜饯、果脯、果汁、冰激凌等各类食品中。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甜蜜素”属于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以作为甜味剂,并对其允许的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进行了规范,见下图。

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甜蜜素安全标准是每天每公斤体重不超过11毫克,也就是说对于一个体重60公斤的成年人来说,只要甜蜜素每天的摄入量不超过0.66克,就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以凉果类、话化类、果糕类为例,最大使用量为 8.0 克/千克,以每天摄入量不超过 0.66克甜蜜素来衡量,需要控制每天的凉果、话化、果糕摄入总量不得超过82.5 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明诚信投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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