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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是如何告赢侵权者“鸟苏”啤酒的

市场资讯2024.03.11 09:40

酒圈侵权案件频发,酒企维权难度大、任务重,而乌苏啤酒诉“鸟苏”啤酒的这个案例或许值得一些酒企学习借鉴,后面财今龙门阵会着重写下金沙产区那三家“金沙”酒的案例,当然这是后话,今天先说说乌苏啤酒的这个案例。

今日,财今龙门阵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获悉,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已于日前结案。根据法院审理结果,侵权方制造了与乌苏啤酒红罐装相似的“鸟苏”啤酒,并在市场上销售,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侵权方赔偿乌苏啤酒公司208万元,并经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重庆啤酒旗下——乌苏啤酒凭借异域风情和网红体质,迅速走红,并因其独特的风味被戏称为“夺命大乌苏”。乌苏啤酒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

据悉,被告成立于2020年8月,“乌苏”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

将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

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乌苏啤酒公司法务经理称到南京中院起诉也是经过了精心选择,“根据检索和大数据分析,我们认为江苏省的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因而,将案件管辖权选择在南京,向南京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悉,乌苏啤酒大股东是重庆啤酒,而重庆啤酒的大股东则是嘉士伯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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