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黑猫投诉-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

对话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电商预售规则花样多 如何避雷?

新浪财经2020.11.23 10:56

文|王茜

每年的 “双十一”既是电商平台的交易高峰期,也是消费纠纷频发的时段。堪比“奥数”的预售规则时常让消费者眼花缭乱,同时也暗藏了诸多陷阱,例如商家先涨价后打折,订金不予退还,承诺优惠难以兑现,甚至制假售假等问题。

近日,新浪黑猫投诉平台与微热点大数据研究院联合发布了2020双十一消费投诉数据报告》。《报告》显示,“双十一”促销大战中部分商品明降暗涨、先涨后折,优惠力度远未达到消费者预期,甚至有消费者发出了“上当受骗”的呼声。由此消费维权问题也随之产生。根据微热点大数据研究院统计,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全网有关“‘双十一’电商平台投诉”的信息量达52.9万条。

新浪法问联合黑猫投诉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针对定金、预付款与订金的区别,商家先涨价后打折,依靠“黑灰产业”刷单,电商平台的监督义务等问题,刘俊海分享他的专业观点。

定金、预付款与订金有什么区别?能否退还?

新浪法问:定金、预付款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如果消费者未在商家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定金、预付款与订金是否可以退还?

刘俊海:定金、预付款、订金确实是容易混淆。首先讲定金,定金原则上是具有保证定约的功能。如果消费者交了100块钱(定金),但最后消费者不购买了,这100块钱是可以被商家没收的;如果商家不把商品卖给你,商家违约应该是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我认为(定金)是双方对等的制度,合同法也对此做了规定;

预付款是消费者在确定购买一款商品后,先行支付的第一部分价款。如果消费者没拿到货物,预付款能否返回的关键在于合同效力;如果消费者不买了或者商家没有这款货物(交付),合同解除了,预付款就退给消费者,预付款没有双向的惩罚性。

订金,在我们的民法典,包括目前的合同法里,没有这个概念。订金是有些商家发明出来的一个词语。有的商家的用意是:如果消费者不买了,商家就没收订金;如果是商家不卖给消费者,消费者也不能追究商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我个人认为,如果商家要这么设计,就有问题了。因为在定金下商家违约需要双倍返还,有的商家为了躲避定金,所以故意写“订金”。当然也有可能是主观上要写“定金”,但实际写错了。

如果消费者未在商家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定金、预付款与订金怎么处理?按照之前所说的,如果消费者没有支付尾款,商家可以没收定金;如果是预付款就返还给消费者。订金的话,我个人认为,既然没有确定证据证明它是属于定金,就应当参照预付款处理,双方都没惩罚性,我觉得这样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符合诚信原则。

商家先涨价后打折 消费者如何追责?

新浪法问:如遇商家先涨价后打折,消费者是否可以追责?电商平台有无监督义务?

刘俊海:我认为是消费者可以追责,法理依据在商家欺诈。商家先涨价后打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电商平台有监督义务。为什么?首先平台是你(电商平台)搭建的,第二交易规则你起草的,第三电商是你选择的,第四你有大数据,第五你从电商销售当中受益。“羊毛出羊身上”,所以平台必须有监督义务。

如果电商平台有监督义务但不履行,监督有过错,并且与消费者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我个人认为电商平台也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电商平台明知商家欺诈但不作为,我个人认为平台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浪法问:在交易完成后,商家或电商平台承诺的额外折扣、返还优惠券、奖品或其他优惠措施无法兑现,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刘俊海:在交易完成后,商家或电商平台承诺额外折扣返还优惠券,奖品或其他优惠措施无法兑现,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赔偿。

因为(双方)要有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包括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首先,商家是自愿承诺这些优惠措施,消费者没有欺诈也没有胁迫商家来做这承诺;其次,商家的承诺是公平的,因为优惠措施可以有助于刺激销售,甚至误导循环购物;第三,既然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商家自愿作出的承诺,消费者也愿意接受,内容也公平合理,凭什么不兑现?

新浪法问:双十一前,往往有不少商家通过“水军”,甚至“黑灰产业”刷单增加销量和点评数据,影响消费者选择,这类商家有无法律责任?

刘俊海:商家当然有法律责任。商家故意购买好评、刷数据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我认为这类欺诈就适用于“1+3”倍的惩罚性赔偿,只有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才可以杜绝。

电商平台不能逃避责任 消费者看待广告要存疑

新浪法问:对于当前电商平台常见的预售规则,您认为还存在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对于消费者,您有哪些“避雷”建议?

刘俊海:对于电商平台场的预售规则,我们讨论的上述问题已经比较全面。

一些电商平台跟制假售假、欺诈的商家存在暗通款曲、藕断丝连、或明或暗的关系,认同这种潜规则。我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们达成了沆瀣一气,联手欺诈消费者的攻守同盟或共同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从理性的、诚实的商人角度来看,我认为这种做法和预售规则是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是违反民法典倡导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我希望电商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不要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微商再微也漏不过法眼。

对消费者,我有四点建议: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签合同,淡定从容存证据,依法理性去维权。

关键是要看好钱袋子,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学会以怀疑的眼光、以质疑的眼光、以存疑的眼光看待所有的广告。同时,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依法消费以及绿色消费,一些反面案例如“双十一”购买很多衣服,结果到了次年“双十一”也没穿过;(因为价廉)购买一屋子卫生纸,遇上潮湿天气还容易发霉。消费者要学会自我保护,避免掉入陷阱,求人不如求己。最后一句话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却会有陷阱,望各位光棍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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