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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中消协”名义及“3·15”标志,涉嫌多项违法!

中国消费者报2026.01.05 09:15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了“杏花纯粮研究院”、“杏花纯粮【研究院】”等视频号,伪造所谓“3·15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山西晋柔品牌签约”的图片,虚假宣称其产品“售前经过3·15消费者协会全程监督”。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此类假冒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发生多起。针对此类假冒侵权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25年下半年部署全国消协组织共同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此次报道的视频号侵权行为就是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侵权行为之一。

三类常见骗局

商家这样冒用“中消协”“3·15”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来高度重视名称和标志的使用,已将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商标,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发生多起假冒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以及擅自使用中消协注册商标的事件。据不完全统计,自2020年以来,已发现侵犯中消协名称和商标的相关案例34件。

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三类:

直接冒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6件):

例如,某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宣称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消费者诚信单位”。

擅自使用与3·15商标近似的标识(25件):

例如,某公司以3·15名义开展品牌认证活动,并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中消协3·15商标近似的标识。

以中国消费者协会近似名称开展评选活动(3件):

例如某单位以“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名义开展评选活动。

针对发现的这些案例,中消协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有的侵权方被立案行政处罚,有的侵权方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中消协部署清理

不规范使用其名称和标志工作

为规范名称和标志使用,中消协专门制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名称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使用中消协的名称、标志,均应经中消协同意。未经准许,不得擅自使用。

《办法》规定了

中消协名称和标志使用要求

使用监督等操作细则

例如,第七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开展活动时,任何合作方均不得误导社会公众使之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服务等作担保或保证”;第十八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标志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用于不适宜的场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公益行职责,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3·15名义开展的各类品牌认证活动、颁发各类品牌认证证书或者其他收费活动均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将相关含3·15的牌匾、证书等用于宣传的行为均涉嫌欺诈消费者。

中消协于2025年9月向各地消协组织印发通知,统一部署清理不规范使用中消协名称和标志工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中消协发现个别地方消协组织存在不规范使用中消协名称和标志的情况,比如利用3·15标志向经营者授牌等。中消协已要求各地对照《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同时,中消协也发现了杏花纯粮研究院系列视频账号等经营主体的侵权违法线索,已采取了封号等维权措施,并将督促相关地方进行查处。

假冒中消协名义开展活动

涉嫌触犯多款法律规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与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芦云向记者表示,部分企业、机构假冒中消协名义开展活动、擅自使用中消协注册商标等行为,涉嫌触犯了多款法律规定。

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直接冒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或者使用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近似名称的组织开展评选活动,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预期的商品或服务,涉嫌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违反以上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涉嫌违反《商标法》

擅自使用中消协注册的3·15商标或近似的标识,则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成立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以及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涉嫌违反《广告法》

企业或机构用中消协的名义或3·15商标开展宣传,是为了达成广告效应,同时也是希望以中消协的权威性为自己背书,从而获得外界公众的认可,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违法企业或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消协将继续履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擦亮“消费者协会”“3·15”维权品牌,提升消协组织公信力和影响力。同时,中消协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处置冒用其名义、擅用其标志的侵权行为。消费者或者经营者若发现侵犯中国消费者协会权益的行为,可及时向其投诉或者向侵权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任震宇

责任编辑:张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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