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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漫剧涉嫌侵权肖战,律师:若进入诉讼赔偿或达数百万元量级

新京报网2026.03.12 09:27

近日,有媒体报道,数部AI短剧涉嫌利用AI技术生成具有演员肖战面部特征的男主形象,引发广泛争议。被曝光后,部分剧集采取局部打码、改名“霄战”等方式规避可能的责任,但并未立刻下架作品。截至发稿前,涉事短剧中《京华风云1》已下架,《清欢误》则替换了AI短剧男主面容,目前仍能观看。

涉事AI漫剧《清欢误》已将男主角面容特征及服装进行了替换,左图为替换前,右图为替换后。

媒体采访中有律师认为,只要该形象能使普通观众辨认出是演员本人,即便以AI生成形式呈现,通常即构成肖像权侵权。并且,如果利用AI合成的肖战形象或声音进行盈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AI生成技术在影视制作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显现。此次争议中,剧方使用AI技术生成与演员高度相似的虚拟形象,使肖像权侵权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涉嫌侵权的内容在平台传播并获取商业收益后,平台作为分发渠道应承担何种审核责任也成为讨论焦点。围绕上述问题,新京报记者专访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振武,请他结合此次事件,从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平台责任等角度进行法律解读。

【对话】

新京报:你在媒体采访中曾提到“只要该形象能使普通观众辨认出是演员本人”,这里的“普通观众”是否有明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认定“可识别性”的量化标准?

李振武:法律上并无“普通观众”的明确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采用一个“一般理性人”或“相关公众”的客观标准。这个标准并非指特定的粉丝群体(他们识别能力过强),也非完全不了解娱乐圈的人(识别能力过弱),而是指对一个社会热点人物、知名公众人物有一般性认知和印象的普通人。我认为核心判断是:在不特意提示的情况下,看到该形象是否能自然地、直接地联想到特定的自然人。

新京报:如果AI只保留五官特征的一部分,但整体气质、造型与演员相似,这是否也算可识别?比如AI生成了一个“像某明星但又不完全一样”的角色,法律如何处理这种灰色地带?

李振武:如上所述,民法典出台后,对肖像的保护扩大到了可识别性。法律保护的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这不仅包括五官复制,也包括具有显著个人特征的整体形象。

因此,我认为,如果生成的形象在关键面部特征(如标志性的眼睛、嘴型)、经典发型、标志性妆容或服饰搭配上形成了具有独特识别力的组合,使相关公众产生指向性联想,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法院会综合判断整体效果是否足以让公众建立与特定演员的唯一或主要关联。

新京报:在AI生成形象中,哪些要素会被法院重点考虑:五官?服装造型?声音?

李振武:面部特征肯定是核心要素,尤其是具有高辨识度的五官细节、神态。其次是整体形象与造型:包括经典角色造型、标志性发型、妆容、体型体态等。最后还是有声音,民法典出台后,规定了声音权,也就是单独的声音也可以维权,如果使用了高度相似或经技术处理的配音,会单独或叠加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新京报:此次侵权行为方中,有一方的男主名字与肖战读音相同,如果剧集没有直接使用演员形象,但名字让观众产生与演员的联想,这种情况是否会造成侵权?在法律上,“影射现实人物” 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李振武:仅使用读音相同的名字,通常不直接构成肖像权或姓名权侵权(如果使用的是常见姓名组合)。但这可能构成“影射”或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剧方是否有攀附艺人声誉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在剧情、宣传中刻意引导这种联想,导致观众混淆,并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认定“影射”的标准较严格,需结合整体情节、宣传材料、受众反馈等证据,证明其指向的唯一性和恶意性。

新京报:如果平台并没有直接使用演员照片,而是通过模型生成相似面孔,责任如何认定?

李振武:我认为这并不改变侵权性质。使用AI生成高度相似形象,是实施肖像权侵权的一种技术手段,肖像的结果是能辨别的,责任认定遵循“行为-结果”逻辑。

在这个过程中制作方是直接的侵权主体,需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例如,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或相关内容已因侵权引发显著舆情)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如下架),则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平台不能以“技术生成”为由豁免审核义务。

新京报:你曾提到“若涉及负面角色设定,可能同时侵害名誉权”,如果角色设定成反派,但只是作为戏剧需要,没有明显贬损本人言论,也会构成名誉侵权吗?比如侵权方辩称:“我们在戏里给他设定为反派,是剧情需要,这是对演员演技的另一种认可”。

李振武:有可能。名誉权侵权的核心是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将他人形象擅自用于反派角色,尤其是具有道德瑕疵、违法犯罪的负面角色,即使辩称“剧情需要”,也可能被认定为扭曲了权利人愿意向社会展示的公众形象。同时,可能在部分观众中建立了其与负面特质的不当关联,从而导致其社会评价受损。

新京报:你曾提到“如果利用AI合成的肖战的形象或声音,进行营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诈骗罪,而不是普通侵权?关键要素是以此营利,还是冒充明星身份?

李振武:关键在于行为模式超出了“未经许可使用”,进入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刑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仅使用了AI生成的明星形象,还进一步冒充该明星本人或其团队,以该明星的名义进行直播带货、招商、集资等活动,使粉丝或商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营利是动机,也就是犯罪的主观故意,因为这个动机可以做很多犯罪的事,但冒充身份并进行欺诈性索财是定诈骗的关键。

新京报:短剧平台上,剧方收益往往是混合的。当侵权行为(AI肖像侵权)和非侵权行为(原创剧情)混杂在一起时,司法实践中如何剥离并计算“因侵权获得的非法收益”?如何证明这个数额达到了刑法立案标准?

李振武:司法实践中可能采用多种方式综合确定。

原告损失:参考权利人正常的肖像授权许可费标准,结合侵权范围、时间等因素计算。

被告获利:在难以精确剥离时,法院可能根据短剧的总收益(充值、广告等),综合考虑侵权内容(AI形象)对作品吸引力和收益的贡献比例来酌定。这个“贡献比例”由法官根据证据(如宣传重点、观众评论、行业惯例)自由心证。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就是一个法院最后酌定的自由心证的部分,的确很难有法律标准。

法定赔偿:在损失和获利均难以确定时,由法院在法定限额内(目前著作权纠纷中可达500万元,人格权还是50万元以内),根据侵权行为情节、主观恶意、影响范围等酌情判定。

新京报: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权利人通常需要先向平台发出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平台在收到合格通知后,才负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但在此次事件中,舆情已经爆发,侵权事实已经非常明显,平台一开始并没有立刻下架,如果肖战方起诉平台,平台方一开始的“消极处理”在法庭上会对其产生多严重的不利后果?

李振武:平台若在收到通知后仍仅“打码”、“隐藏”而不彻底删除/断开链接,其“消极处理”行为将被法庭认定为未履行“必要措施”,从而可能就通知之后持续扩大的全部损害(如持续获得的收益、扩大的负面影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京报: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平台有审核义务。在短剧制作方上传成片时,平台是否有技术能力和法律义务去筛查内容是否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明星AI形象?如果平台声称“技术无法识别”,这种辩解在法庭上能否成立?

李振武:根据该规定,平台对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有显著标识和审查的义务。对于已引发广泛舆论关注的、针对顶流明星的明显侵权,平台负有更高的主动审查注意义务。

“技术无法识别”的辩解在法庭上越来越难成立,法院可能认为:

1)对于肉眼可辨的明显侵权,无需复杂技术即可发现;

2)平台作为商业主体,有责任开发和部署与其业务模式风险相匹配的审核技术(如关键词过滤、图片比对、舆情监测);

3)平台从侵权内容中直接或间接获益(如流量、分成),应承担相应的管理成本。

因此,单纯以技术不足抗辩,很可能不被采纳。

新京报:肖战作为顶流明星,其肖像权商业价值极高。如果此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在裁定赔偿金额时,会参考哪些数据?你预计此案的赔偿金额区间可能会是多少?

李振武:法院会参考:

权利人正常的肖像授权许可费用。

侵权方的具体获利情况(如有证据)。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恶意、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影响恶劣程度)。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等)。

对于肖战这类顶流艺人,其肖像权商业价值有公开的商业合作可供参照。此类影响恶劣的全网性侵权事件,若进入诉讼,赔偿金额将不仅考虑直接经济损失,更会侧重于惩罚性和威慑性。在法定赔偿框架下,金额可能达到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量级。

新京报:近年来AI生成技术生成人脸的侵权案件是否明显增加?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否面临新的取证难题?目前法律框架是否足以应对AI深度伪造?

李振武:随着AI工具普及,相关纠纷和咨询量显著上升,但进入正式诉讼的典型判例我感觉还不多。取证我觉得还好,和之前的纠纷取证差不多,比如时间戳录屏等,这些取证技术都很成熟。

我觉得对于这类纠纷,法律是足够的。比如现行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核心,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为补充的法律框架,其基本原则(如禁止侵害肖像、名誉权)和侵权认定逻辑是清晰和适用的。

挑战可能主要在于法律适用细节,比如前面几个问题,怎么就是可识别性了,可能还是会有“像不像”的擦边地带,以及可能各地对于这类侵权案件的司法判决金额的不统一。

新京报:如果此案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它可能会对目前的AI短剧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李振武:会倒逼制作方在前期获取完整的肖像、声音授权,推动“AI演员”正规授权市场的形成。

平台将不得不加强审核,可能建立AI生成内容标识库、明星特征比对库,并完善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比如今天某AI平台就已经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生成进行了限制。我觉得最后对于普通人也一样。

“蹭明星AI脸”的野蛮生长模式将面临极高法律风险,行业将转向原创IP孵化、虚拟人开发或规范授权合作。

可能会催生更细致的司法解释或行业标准,明确AI肖像侵权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赔偿计算指引。

新京报:目前有漫剧制作公司在表示要购买真人明星面部授权,你认为这有助于规范化AI漫剧行业吗?其中有哪些风险?

李振武:这无疑是正向的规范化探索。但其中风险包括:

如何在合同和技术上防止被授权方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如用于未授权的产品或负面角色)。

即使获得面部授权,若使用不当(如剧情低俗),仍可能引发明星方的名誉权诉讼。因此,授权合同需包含详细的内容审查条款和形象保护条款。

当发生第三方盗用该授权AI模型时,维权可能涉及更复杂的技术溯源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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