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信息卖10-60元,铁路“内鬼”出售乘客信息被判刑
近期,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引发关注。
2019年1月,陈某某利用担任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通过铁路车票系统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具体信息,包括有无搭乘高铁出行、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陈某某未在岗期间,以每条5元至10元不等的查询费通过同事曾某等人代为查询相关信息。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部分被出售给林某某等人,用于有偿查询演艺人员等的行程信息。截至2021年9月,陈某某违法所得共计约19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陈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四千元不等。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责令陈某某等人分别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二十万元至一万余元不等,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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