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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骗82岁老人养老院发声:双方没签过合同 这事有人在炒作!

新浪财经2021.05.07 09:36

文 | 刘丽丽

一篇题为“谁能帮帮我们这一对82岁的北京退休老人?”的微博引发热议,今年82岁的周光才、刘锡英老夫妻,退休前是北京某厂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微博账号“灿烂英才”以两位老人的名义在网上描述了他们签署北京健生养老院入住合约,因医保条件未达到要求退出,面临35%违约金的全过程。但事情又有了新的变化。

“不能在网上污蔑我们养老院”,北京健生养老院有关人士对新浪财经表示,他们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序。“我们养老机构没有接受他的任何合同,也没有跟他签过任何的入住合同,”“把这个归到我们养老院,我们受到了舆论的不公待遇,我们是合法的正常经营的。”

“和他签约的是投资公司,”上述人士表示,健生养老院已经向有关人发了律师函,并表示有第三人在中间炒作,“包括推手,其中有一个推手转发了2万条。”她表示,“以老人的身份说话,想问问他有公证书或者委托代理吗?他负责任吗?”

微博账号“灿烂英才”以两位老人的名义在网上描述的事件发生过程是这样的:

2018年上半年,周光才、刘锡英夫妻在朝阳医院门诊大厅候诊时遇到了一位女士。这位女士自称是北京健生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她介绍北京健生养老院是集养生、养老于一体的全方位养老中心,在院内就可以用医保看病,内设医保定点,院内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可以随时看病,遇到急症可随时叫救护车送往医院,院内饮食经过特聘高级营养师专业调配,居住环境优雅。

之后,这位女士又上门探望老人,并带老人去参观养老院。

微博“灿烂英才”这样描述了当时的情况,“当我们第一次踏进北京健生养老院大门参观时,看见楼内设有医护区,检验区,有挂号室,内科门诊室,中医治疗室,药房等科室,甚至还有住院部,微小型医院内该有的科室都有,唯独不见有人。我们问这是为什么,工作人员说因为在装修中,很快就会有人的。我们想她说的有道理,等装修完了就可以在院内用医保看病,这家养老院看起来不错。”

同年7月,这位养老院工作人员邀请他们办理入院手续,称需要12.2万余元,并表示优惠期快结束了等等,派专人打出租车带老人去银行提前取出定期存款,于2018年7月份签署了健生养老院的入住合约。

签约后的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老两口都因疾病频繁入院治疗,因养老院离市区较远,看病不便,一直没有入住。直到2019年10月份,他们准备入住养老院,却发现楼内的挂号室、内科门诊室、中医治疗室、住院部等地依旧是空无一人,和2018年看到的情景居然一样。

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是:“我们很快通过医保资质认证,你们入住后很快可以用医保在院内看病,现在在等待政府最后的批准。”

微博“灿烂英才”称,周光才、刘锡英两位老人考虑到身体状况,每星期都要用医保看病,商量后决定向养老院提出撤销入住养老院合约,却得知必须扣除35%的违约金。

养老院躺枪了?

被微博点名的北京健生养老院认为自己是莫名躺枪。

养老院负责人对新浪财经表示,“我们是正常经营的养老机构,有200多位老人,”“今天无端的这么多电话都打过来。”

从“灿烂英才”微博晒出的唯一一张合同图片来看,合同的甲方是刘锡英,乙方是北京健生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健生养老院)。

“北京健生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什么企业?从天眼查查询得知,实际上并无“北京健生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只有“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健生养老院负责人表示,确实有养老产业公司,“它正常投资了两个大型养老机构,一个是健生养老院,还有一个在顺义的。”

从合同信息和工商注册信息看,签署该合同的乙方,和健生养老院确实不是同一个主体,但却是同一个实际控制人。也许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合同里乙方的公司名字后面,还在括号里注明了健生养老院。

据知情人称,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的协议,可能和养老院的入住协议还不太一样,“其实钱也没交到养老院,是交到另外一个机构里去了。”

民政部门人士建议,有养老需求的人士,要尽量直接对养老院签入住协议,如果涉及到合同,涉及到提前交费、办卡预留的,尽量避免不直接面向养老机构的操作。“民政部门管的是养老机构,如果是投资公司之类的,性质就不一样了,这个是在工商注册的。”

上述人士表示,目前也在跟进此事,“肯定也会帮助进行沟通。”

合同有问题吗?

关于老人想撤销入住养老院合约,以及扣除35%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健生养老院有关人士认为,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合同中有约定,就应该按照合同中去执行,“也是看过现场才签的约,不是逼着签的对吧?”

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目前获知的信息基本都是单方面的陈述,包括具体合同内容都还不清楚,所以很难做出明确的判断。

微博“灿烂英才”谈到了对签合同过程的一些质疑,比如:“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也没有逐字逐句讲解所签合约,没有说明如果因为身体疾病或者家庭原因不想入住,必须缴纳35%的违约金”;“在没有亲自逐项研究合同细则,且没有子女陪同的情况下,独自签下入住合约……”

陈音江表示,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真的存在微博内容中反映的情况,经营者可能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而且因疾病的原因不能入住要扣35%的违约金,一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涉嫌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二是35%的违约金也超过了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违约金的上线30%。如果博主反映情况属实,以上相关合同条款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他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关键是要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老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侵害,或者证明老人是在神志不清,或受到了胁迫以及其它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证明合同内容确实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两位老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又确实在合同上签了字,所以很难判定为无效合同。

微博“灿烂英才”还提到,健生养老院在社交网站上的广告明确注明服务范围之一是“内设医保定点”,而工作人员却说还在等待政府最后批准才能在院内用医保看病,这根本就与事实不符。

关于合同是否在医保资质问题上有欺骗或者误导,陈音江表示,目前还没有看到合同原文,还很难说。“如果合同中明确承诺了关于医保的条款,而实际上却没有医保的资质,就涉嫌欺骗消费者。”

“如果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那对于老年人来说,就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老人要选择的是一个具有医疗设备和医疗资质的机构,你没有资质却说有,显然是欺骗了我,那这个合同显然就是无效的”。他还表示,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情况存在,老人不仅有权要求解约,全额退款,而且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很可能构成欺诈,而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要求三倍赔偿”。

此外,陈音江强调,还应该注意协议里是不是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霸王条款。“如果有的条款内容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又减轻了经营者自身的责任义务,就应该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那这种条款实际上就是无效条款。”

他对消费者的建议是,以后遇到类似情况,首先要查询机构是否有相应资质,其次是要实地考察,第三要看清合同的所有内容,“尤其是涉及到怎么收费,遇到问题怎么退费,提供哪些服务的标准,这些东西都要写到合同里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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