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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销售“非法改装车”欺诈消费者,至今逍遥法外!

洞察喵 发布于 2019年03月06日 12:40
  • 17347326652
  • 梅赛德斯-奔驰
  • 因销售非法改装车欺诈消费者,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 0元
  • 处理中
洞察喵 补充投诉 10-02 16:18:08

出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法改装车,且将在国内组装拼装的改装车冒充德国原装进口所谓2015年新款“奔驰迈巴赫”欺诈中国消费者,售前又进行二次非法改装违法多收取14万元牟取暴利竟然至今逍遥法外。。。实在搞不明白!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8-31 21:10:05

出售非法改装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迈巴赫”(系《产品质量法》定义的产品质量“缺陷”的不合格车辆),竟然毫发无损???实在是搞不懂啊!!!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8-02 16:18:19

170万“奔驰迈巴赫”车窗为何“自行”脱落?欺诈与质量“缺陷”同时存在!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31 11:23:35

奔驰卖假车,以进口“2001年款底盘成套散件在国内组装的改装车”,冒充2015年新款德国原装进口“奔驰迈巴赫”高价出售给中国消费者,这种欺骗行为值得法官同情吗?不调查凭什么判消费者败诉?还有王法吗?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04 20:17:18

请求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代理这个世界罕见的仅发生在法治中国的流氓商业欺诈案。这是德国戴姆勒勾结国内腐败势力对中国发动的没有硝烟的汽车贸易战。实力对比极端悬殊的商业欺诈案。不要做冷漠的旁观者如鲁迅笔下的“冷血馒头”,中国消费者面对洋品牌的欺诈欺凌,所处的消费环境之恶劣程度不是用语言可以描述的。。。悲哀啊!!!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04 20:09:01

大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车辆注册档案信息资料明显存在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货证不符)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三无产品)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不符合生产一致性及车辆唯一性)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车管部门为何无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的“嫌疑车辆”违法事实(“车辆识别代号131***”“轮胎规格245/40R20”无合法来源)、无视公安部车管部门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查无误证明书》记录的实际车辆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轿车的事实(品牌不符、车辆型号不符),却要网开一面充当奔驰违法出售非法改装车欺诈消费者的保护伞(隐瞒真相侵犯车主知情权)??? 允许非法改装车上道,增加了非法改装车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安全隐患,威胁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同于变相实施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鼓励违法犯罪。。。车关部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证据:奔驰中国“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编号为02172*********5760,不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无车辆识别代号、无发动机号,违反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涉嫌虚报瞒报偷漏关税)、《货物进口报关单》(海关编号H021********在海关总署12360平台无法查询)、《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AA439****,整备质量超标,乘用车燃油消耗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值)、《车辆一致性证书》证书编号201*************(违法CCC证书已被国家认监委撤销)、《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不符合车辆一致性,证明查验车辆明明不合格却签注“合格”不符合《机动车查验规程》GB801)《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查无误证明书》(证明品牌不符、车辆型号不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货证不符、非法改装)《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证明查验车辆系非法改装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04 20:08:30

“维修关注历史”底盘号为WDD222****A131***,车辆识别代号被判定为131***,民警级查验员进入电子控制单元(ECU)读取的查验信息应为WDD222****A131***,而拓印膜却是WDD222****A131***,不一致的情形明显不符合GB16735-2004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应判定不合格,查验民警正确的规范性标注应在对应栏划“X”,但是查验人员却在判定栏记录为“131***”而不是划“X”(不合格)明显违反签注规范;查验的轮胎规格245/40R20与《车辆一致性证书》轮胎规格前轴245/45R19、后轴275/40R19信息不一致;与计算机核查系统《中国检验检疫局进口机动车VIN系统进口机动车参数表》的轮胎规格前轴245/45R19、后轴275/40R19信息不一致,不一致的情形明显不符合GB7258-2014“轮胎规格应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规定”应按“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的要求在备注栏记录为245/40R20(不合格),很明显,交验车辆查验结论应签注为“不合格”!但是出人意料的是两个关键查验项目不合格的查验结果均签注为 ”合格“?! 《机动车记录记录表》是具备鉴定结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书,机动车只有经过查验,获得签注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才能通过登记,获得特定的身份,才能取得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资格。但是奔驰公司交付的所谓“奔驰迈巴赫”交验车辆的关键查验项目明明不符合生产厂家出厂规定;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明明不合法,查验结论明明“不合格”,却为何还要签注为“合格”?查验民警的行为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导致车主驾驶着存在安全隐患的威胁自己家人和公共交通安全的非法改装车却浑然不知,难道只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才会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才会开启问责机制吗?为何偏偏与不明真相遭受奔驰公司商业欺诈的消费者过不去???这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还是渎职行为??? “奔驰迈巴赫”系非法改装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属于《产品质量法》定义的“缺陷”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定义的“产品质量问题”和“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不合格机动车产品。隐瞒非法改装,整备质量、油耗超标等关键技术参数不达标,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非法改装“奔驰迈巴赫”就是名符其实的不合格车辆产品 !CCC证书已撤销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04 20:07:00

法律没有失效,却没人执行,或抗拒执行。。。谁来监督???没有车毁人亡已是万幸。。。车关部门给当事人添堵近六年却毫无一丝愧疚,汗颜!!!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即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大连车管所在查验消费者170万购买的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登记上牌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一)、(三)、(四)、(五)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事实理由: 机动车查验中, 根据《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说明:所列查验项目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在签注内容后签注“√”或“×”;变更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根据查验项目,查验结果应该是“不合格”或不签注。但是查验民警违反法定程序将查验结果签注为“合格”。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04 19:58:05

非进口完整车辆,却按进口高档“奔驰迈巴赫”在中国市场销售牟取暴利欺骗中国消费者,冲击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无异于一场没有硝烟的汽车贸易战,损害的是中国国家利益。中国消费者正当合法权益。这就是盗用品牌“迈巴赫”商标英文标识“MAYBACH”注入到低端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的型号S400MATIC MAYBACH之中实施商业欺诈“奔驰迈巴赫”就是这样编出来的!那么吉利贴上奔驰商标,我们叫它“吉利奔驰”或“吉利迈巴赫”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戴姆勒奔驰在华进口出售的所谓高端车就是走私2001年款车型底盘号为WDD222****A131***的具有整车特征的低端品牌梅赛德斯-奔驰散装件在国内组装冒充2015年款WDDUX6HB3FA131***的所谓2015年新款高端“奔驰迈巴赫”或“梅赛德斯迈巴赫”的非法改装车! 欺骗手法就是将以注册商标“迈巴赫”英文字母“MAYBACH”植入车辆型号如 S4004MTIC MAYBACH 混淆品牌型号,以型号冒充品牌再结合“迈巴赫”商标双M标识,在销售环节再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误导欺骗消费者。。。! 不仅如此,更令人气愤的是奔驰授权经销商为了骗取消费者更多钱财,置车主生命健康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于不顾,利用假冒伪劣配件加价选装(实则为二次售前非法改装)。。。已达至丧心病狂的地步,无法令人联想到这是在经营德国奔驰这个享誉世界顶级知名品牌产品! 明明是国内组装,却按“进口”销售的“奔驰迈巴赫”,不仅仅在挑战中国消费者的智商,也是对中国法治社会的莫大侮辱和嘲讽!是在挑战中国宪法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标准的权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视!是对中国消费者的极大蔑视和极大的不尊重!是对中国广大高端消费者正当合法权益的无情践踏和剥夺!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证明查验记录判定项目车辆识别代号131***无身份识别无合法来源) 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证明已注册登记辽BH72N1车辆在全国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记载的案涉车辆厂牌型号与《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 赏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04 19:55:48

五花八门的车辆型号背后隐藏了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太多的不一致说明什么???消费者的知情权谁来维护? 合同车型 S400L4M迈巴赫 《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型号S4004MATIC MAYBACH(222***/UX6HB); 与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轿车S4004MATIC MAYBACH与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 经消费者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评估结果为非法改装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让我们期待揭开谜底的那一天。。。。。。! 【消费者于2015年在奔驰授权经销商奔驰世家利星(大连)公司以170万购买了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奔驰系统《维修关注历史》底盘号WDD222****A131***(根据国家标准VIN第十位“1”为2001年款车型)与销售的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根据国家标准VIN第十位“F”为2015年款车型)不一致;将2001年款车型冒充2015年款新型高端“迈巴赫”销售给消费者,且车辆为非法改装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明显存在商业欺诈】 证据:奔驰中国“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编号为02172*********5760,无车辆识别代号、无发动机号)、《货物进口报关单》(海关编号H021********在海关总署12360平台无法查询)、《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AA439****,整备质量超标,乘用车燃油消耗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值)、《车辆一致性证书》证书编号201*************(CCC证书已被国家认监委撤销)、《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不符合车辆一致性和唯一性)《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查无误证明书》(证明品牌不符、车辆型号不符证明货证不符)《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证明查验车辆系非法改装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04 19:54:52

请问,型号S4004MTICMAYBACH=型号“梅赛德斯迈巴赫S4004MATIC”?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这两个型号是不一致的!如果一致,一致的标准是什么?是德国戴姆勒奔驰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如果不一致,让人产生错觉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 在中国,权威的品牌签注合法来源是《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并非国外商家的胡编乱造! 谁都知道“迈巴赫”(英文标识“MAYBACH“)的品牌价值是高于奔驰(英文标识“BENZ”)品牌价值的驰名商标。 “MAYBACH“对应的中文品牌签注“迈巴赫”;“Mercedes-Maybacd”对应的中文品牌签注“梅赛德斯-迈巴赫”(MAYBACH与Maybacd也不一致)。 在中国已注册高端品牌“迈巴赫”商标英文标识“MAYBACH”为何要注入到低端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的型号S400MATIC MAYBACH 之中?是授权使用还是盗用?那么吉利车贴上奔驰商标,我们叫它“吉利奔驰”或“吉利迈巴赫”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只有品牌签注对应《公告》中出现的中文品牌汉字“迈巴赫”或“梅赛德斯迈巴赫”,其余使用均属于盗用且违法。该中文品牌签注“梅赛德斯迈巴赫”信息内容出现在2015年1月8日第四十三次勘误印刷。而案涉车辆的申报日期为2015年1月7日,即“梅赛德斯迈巴赫”与消费者购买的申报日期为2015年1月7日销售合同车型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厂牌型号案涉车辆无任何关联。 作为商家,编造不伦不类的“奔驰迈巴赫”究竟是想获得什么预期收益和达到什么目的?当然目的肯定是为了获利。。。这种获利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这是作为商家不应触碰的法律底线。商家是否存在不应触碰的法律底线,只有相关执法职能部门调查才能了解这背后的真相。。。 将注册商标“迈巴赫”英文字母“MAYBACH”植入车辆型号S4004MTIC,拼成 S4004MTICMAYBACH 然后称之为以型号名称“梅赛德斯迈巴赫S4004MATIC”!那么依专业人士怎么看型号S4004MATIC MAYBACH与型号“梅赛德斯迈巴赫S4004MATIC”都是不一致的,也不可能一致!没有事实依据啊!即不符合规范、也不符合标准,违反一致性亦违反唯一性。 五花八门车辆型号背后隐藏了什么?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04 19:50:30

这明显就是在低端品牌梅赛德斯-奔驰 车辆型号S400MATIC中植入的“MAYBACH”,拼图生成车辆型号S400MATICMAYBACH,然后将植入的低端奔驰型号中的“MAYBACH”冒充品牌“迈巴赫”欺诈中国消费者,这也太恶心了吧!这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欺负耍弄消费者不懂啊!洋品牌耍流氓没人管吗?现在不是“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屈辱年代,洋品牌为什么还这么嚣张??? 中国强大感情德国佬和他的走狗骨子里不认啊。。。否则不可能如此不尊重中国消费者,太气人了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6-27 22:34:23

消费者原本是要买全新上市的新款车型,结果,维权四年多却发现自己购买的车型是老款库存车非法改成的。对此,有汽车专业人士表示,车商应有诚信,而不是将库存车改装后,当新款车型高价出售给客户;消费者在购车的同时也要详细询问并细看汽车的情况。但是消费者质疑那些进口凭证商家是如何搞到的??? 大连消费者向当地的经销商购买了一辆高级轿车,消费者是要购买当时奔驰经销商宣传的最新款品牌奔驰迈巴赫系列车型,但是在支付了170万元的车款后,提车到上牌照在驾驶的过程中,新款“奔驰迈巴赫”仪表盘出现“轮胎气压不足报警”,一年后遇暴雨车窗脱落的窘况。车主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购买的高级轿车竟然是德国戴姆勒奔驰(中国)进口的2001年老款底盘号WDD222****A131***非法改装出来的,整备质量超标55kg、油耗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且涉及115辆。。。奔驰商家又进行了二次非法改装,整备质量超标75kg 。。。合同型号为S400L4M 迈巴赫(虚构车型) 其欺骗手段就是将品牌迈巴赫(参数|图片)商标英文标识“MAYBACH”非法植入车辆型号中如S4004MATIC MAYBACH,冒充品牌“奔驰-迈巴赫”“梅赛德斯-迈巴赫”又或车辆型号 梅赛德斯迈巴赫S4004MATIC,混淆品牌和型号,目的就是不仅让消费者云山雾绕,就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官也要雾里看花般。。。由此可以想象消费者遭遇奔驰之流商业欺诈后的维权难度,本身投诉无门就够消费者纠结,还要让本不专业的消费者要煞费苦心说服执法人员和法官,难度之大难可想而知。。。没有孟姜女哭倒长城的恒心,想维权成功近乎于痴人说梦。。。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6-27 22:33:03

在中国市场出售的所谓“奔驰迈巴赫”,不是2015年德国进口的原装完整车辆,而是在国内用进口散装配件组装的冒牌非法改装车。这种非法改装车怎能会有《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进口凭证?简直毁三观啊!这种肆无忌惮造假也太疯狂了吧???还有底线吗??? ​​​​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6-19 20:51:40

“奔驰迈巴赫”系明显存在原产地造假的非法改装车,走私进口2001年款梅赛德斯奔驰底盘散件在国内组装却冒充德国原装所谓“奔驰迈巴赫”或“梅赛德斯-迈巴赫”欺骗中国消费者 德国戴姆勒奔驰(中国)违反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存在虚报瞒报、调包走私偷逃关税的违法走私犯罪行为。。。具体表现在海关进口时,以低价值品牌“梅赛德斯-奔驰”报关,用前、后奔驰三叉戟商标、车衣掩盖C柱“迈巴赫”双M商标标识欺骗海关查验人员蒙混过关偷逃关税;进到中国市场再用品牌迈巴赫双M商标标识和车后标识板英文字母“MAYBACH”作为道具以奔驰迈巴赫”(梅赛德斯-迈巴赫)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高价出售牟取暴利。这还不够再伺机将“迈巴赫”双M商标单独放在展台以人民币10000元的高价让已上当受骗购买该车辆的消费者再次自动上钩购买,再次榨取消费者钱财。。。这种利用消费者对世界级品牌德国奔驰信任的心理并将消费者玩弄于股掌的卑鄙行径实在令人不齿!令人气愤!!!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6-19 14:43:42

德国奔驰胆子大,中国大陆玩儿双标。偷换标识玩猫腻,互换“奔驰”“迈巴赫”,骗海关逃关税,商标骗术太低级;背叛市场准入言,骗海关来骗公安,非法改装藏隐患,产品质量存缺陷,法律标准遭无视;老子公关无人比,任你投诉又举报,十次百次几百次,高枕无忧就是牛!道路事故抛脑后,人命关天无所谓,牟取暴利丧天良,欺诈消费者真可恶!!!人在做天在看,消费者权益谁保护?国家利益谁维护?正义有时会迟到,相信正义不缺席!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6-15 22:45:41

大连消费者170万购买的奔驰-迈巴赫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购买一个月仪表盘出现多次“轮胎气压不足报警”,一年后遇暴雨右后车窗自己脱落。。。产品经鉴定机构评估为非法改装车,且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属于《产品质量法》定义的产品质量瑕疵和缺陷产品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定义的产品质量问题: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中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明显属于不合格汽车产品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4-28 21:55:41

奔驰利星(大连)公司,销售给大连李先生的所谓品牌”奔驰迈巴赫“(《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厂牌型号:奔驰迈巴赫 BENZS400 MAYBACH)、 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厂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轿车汽油型S4004MATIC MAYBACH,实际《全国机动车计算机登记核查系统核查无误证明书》记录的是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轿车。 随车文件《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轮胎规格19寸,整备质量为2235Kg;而车管所《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为轮胎尺寸未20寸,《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是整备质量2310KG(超重75KG)整备质量允许误差是3%是欧盟的Reg. (EU) 1230/2019 法规中规定的。整车的整备质量 明显超出欧盟标准的允许误差3% !!!而且车管所判定的车辆识别代号为131***与进口凭证记录的WDDUX6HB3FA131***明显不一致!(证据确凿)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核查的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轿车,既不是《销售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也不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轿车汽油型S4004MATIC MAYBACH;更不是《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记录的品名梅赛德斯-奔驰、车型S4004MATIC MAYBACH(222***/UX6HB)。车辆型号唯一性存在明显问题! 且案涉车辆“奔驰迈巴赫(参数|图片)”在大连车管所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时的查验信息《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判定“的车辆身份信息车辆识别代号:131***、轮胎规格:245/40R20寸;《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记录的整备质量:2310KG与进口凭证《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记录的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轮胎规格:19寸;整备质量:2235KG 均不一致;车辆身份及技术参数的唯一性同样也存在大问题! 车辆身份信息不一致;车辆型号不一致;车辆技术参数不一致。这种车如何可以进入流通领域??? 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合格?无CCC认证是否可以进口销售? 利星公司所谓2015年新款”奔驰迈巴赫“就是以对2001年款S222系列车型加以改装,以型号“MAYBACH”冒充品牌“迈巴赫”的非法改装车!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3-13 11:01:11

​戴姆勒奔驰在中国市场出售无合法CCC证书、货证不符、无合法来源的涉嫌走私违法车辆(115辆)(证据: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证书编号201*************不合法、《货物进口证明书》XIX242****不合法、《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AA439****不合法)难道就可以网开一面? 中国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戴姆勒奔驰违法证据确凿(依据《海关法》相关规定及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进口报关环节虚报瞒报、涉嫌走私案值超亿)(报关单号:海关编号为02172*********5760不合法、不符合海关总署报关单填制规范。),为何至今未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去年12月,美国司法部表示,与车主达成的和解协议将确保戴姆勒“免费为消费者维修约25万辆汽车”,并“全面解决空气污染超标问题”。 ​戴姆勒向美国当局支付15亿美元。 ​近期有报道:“假茅台赔十倍!”;那么大连消费者用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遭遇“商业欺诈”的洋品牌、戴姆勒假“奔驰迈巴赫”该赔多少? ​戴姆勒实施认证欺诈,背叛进入中国市场承诺应该向中国政府支付多少亿人民币???​​​​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2-14 19:10:14

走私115辆劣质底盘改装车,冒充高端品牌“迈巴赫”系列高价出售给毫不知情的国内消费者,这是明显的商业欺诈!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冲击中国国内汽车消费市场、阻挠中国民族汽车产业发展、侵犯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难道只有消费者一人在呐喊、在愤怒、在抗争???这在践行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实在是不可思议!中国已非半封建半殖民地任人欺凌宰割的旧中国,为何还在发生外来洋品牌欺辱中国消费者的“怪事”?无人管?无人敢管? 消费者控诉遭遇德国奔驰百年发展史上最为丑陋的商业欺诈。且绝非单一车辆,涉案车辆涉及115辆之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只是自己购买的其中一辆又经二次非法改装后进行销售牟取暴利。。。欺诈已达到不择手段至极绝非耸人听闻(无视车主生命安全、无视社会公众利益)。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2-04 21:19:33

消费者简直不敢相信自己支付170万购买的所谓进口“奔驰迈巴赫”,会有如此多离谱的问题。。。 销售合同品质保证:德国戴姆勒汽车公司出品中国规格新车;符合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标准。 《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德国原装生产进口、。。。。。 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生产的这款高档车,不仅车辆型号不符、车轮轮胎规格不符、整备质量超75公斤;新近又发现除了小窗外,汽车车窗玻璃没有一片是“同批次”?且生产日期间隔太长,最长的相差一年。而且前、后挡风玻璃还不是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没有一片是德国产的。。。这还是看得到的,那看不到的部分还有多问题隐瞒无从知晓。。。“进口货物报关单”根本就看不出这是从德国进口的车:没有发货人、没有生产日期、没有原产地证明、没有车辆识别代号、没有发动机号。。。 左前窗玻璃为 4. . . . (E6 E000***)左后窗玻璃为 . . . . . 3(E6 E000***) 左后小窗玻璃为 3. . .(E6 E000***) 右前窗玻璃为 4. . . . . . (E6 E000***)右后窗玻璃为 3 . . . .(E6 E000***) 右后小窗玻璃为 3. . .(E6 E000***) 前挡风玻璃为 14. . . . .(E11 E001*** PGW470) 后挡风玻璃为 4. . . .(E6 E000***) . . . . 关于汽车玻璃:数字代表年,数字左边的点代表上半年,右边的代表下半年,左边的有几个点就用7减去几,假如是五个点就是7-5=2月份的,右边的是用13减去几个点,假如有四个点就是13-4=9月份的,每边最多6个点。 根据以上玻璃生产日期、批次、生产国来看根本就不是德国(E1为德国)生产的。。。 消费者坚信这根本就不是什么2015年进口的所谓高端“迈巴赫”系列新车。。。而是库存车、改装车、翻新车! 可为什么会配有《车辆一致性证书》(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天津东疆海关)这些进口凭证? “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整备质量:2290KG,而《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的整备质量却是2235KG,实际多出55KG。载质量系数降低,明显降低车辆品质,增加油耗、加快轮胎损耗、降低车辆使用寿命、给车辆驾驶带来安全隐患。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1-15 22:29:51

大连消费者李先生2015年2月28日在利星(大连)汽车有限公司支付170万购买的品牌“奔驰迈巴赫”合同型号:S400L4M迈巴赫以下情形征询奔驰: “奔驰迈巴赫”有无合法商标?有无合法知识产权?有无先进知识创新?奔驰维修系统底盘为WDD222****A131***【车辆识别代号VIN第十位“1”代表车型年款为2001年】为何要冒充2015年新款“迈巴赫“系列(WDDUX6HB3FA131***)【车辆识别代号VIN第十位“F”代表车型年款为2015年】进行销售欺骗消费者? 奔驰利星公司在改装车基础上又进行非法改装骗取14万选装费,170万所谓“豪车”交付涉案车辆配置轮胎为非防爆胎,无视车主生命安全、无视中国法律、中国国家标准。交付车辆货证不符、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同时也存在价格欺诈。。。 随车交付的进口凭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关键信息显示: 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车辆型号S4004MATIC MAYBACH(222***/UX6HB)、轮胎规格(前轴245/45R19、后轴27540R19)、整备质量(2235KG)及身份证明信息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 与奔驰经销商交付的销售合同(S400L4M迈巴赫)、三包凭证(车辆型号:S400L4M M)、产品使用说明书(无任何证明资料中的车辆型号) 以及与涉案车辆在车管所查验和备案的相关对应的信息(车辆识别代号:131***、轮胎规格:前、后轴均为245/40R20、车商渠道保险单显示品牌:奔驰-迈巴赫、车辆型号:S4004MATIC MAYBACH、整备质量:2310KG)不一致! 以上不一致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正当合法权益?消费者全然不知情况下支付了全款170万提车,请问奔驰:这是否属于欺瞒、欺诈? 购买170万“奔驰迈巴赫”后发现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行为投诉奔驰(中国)售后服务电话400*******,消费者打了近400次电话至今无人出面解决是否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空前蔑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被边缘化。。。!


洞察喵 补充投诉 12-27 21:39:17

消费者质疑,在“公关能力”强大的洋品牌奔驰集团势力侵害个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现象面前,如何证明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死”?主流媒体沉默、行政执法充当保护伞、律师违法职业道德、法官枉法裁判。。。消费者的心在泣血。。。而违约事实铁证如山、违法欺诈事实证据确凿! 奔驰世家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车辆不符合品质保证的合同约定。大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验的涉案车辆实际状态与进口凭证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出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系不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6735的证明资料)不一致;与天津东疆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系不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6735的进口许可凭证)不一致。进口凭证均系套用冒用(以下证据确凿)。 奔驰世家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车辆的全部证明资料车辆型号(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包凭证、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与全部官方出具进口凭证车辆型号《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不一致;与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资料车辆型号《车辆一致性证书》《S级用户手册》(即产品使用说明书)不一致! 奔驰世家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车辆的车辆型号《S级用户手册》(即产品使用说明书)与全部证明资料车辆型号(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包凭证、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不一致、与全部进口凭证车辆型号《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不一致;与生产厂家出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型号不一致!《S级用户手册》(即产品使用说明书)与涉案车辆不具有任何关联性!!! 消费者期盼何时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奔驰违法案件中得以真正落实???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捍卫中国国家标准的权威、真正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基本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洞察喵 补充投诉 12-27 21:35:41

2015年2月28日李先生及家人在利星(大连)奔驰店购车,以170万签订销售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 【销售合同】品质保证: *卖方保证车辆为戴姆勒汽车公司出品的中国规格新车,并符合卖方所订购的车辆装备要求。 *车辆质量以中国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为准。 签定销售合同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 ;交付车辆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进口凭证之一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显示车架号WDDUX6HB3FA131***;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轿车;汽油型车型为S4004MATIC MAYBACH(222***/UX6HB);进口日期为2015年1月5日;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十位“F”代表生产年份为2015年)。。。。。(《货物进口证明书》系冒用或套用非法凭证) 利星奔驰交付车辆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车主前去注册登记申领牌照的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 ;而之前该涉案车辆于2014年10月已经在公安部注册登记。这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申请条件:即未注册的机动车! 调查发现奔驰世家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170万销售的车辆系走私库存拼装车改装车;属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高价低配、单证不符货证不符的非法改装车。利星公司以品牌“奔驰迈巴赫”以及2015年新款“迈巴赫”系列进行虚假宣传、虚构车型S400L4M迈巴赫,交付车辆品牌不符、车型不符、产品说明书不匹配等等。消费者做梦都没想到的是经营世界品牌的利星奔驰公司交付的是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高价低配、货证不符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改装!没有CCC认证、无合法来源、不符合强制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属于禁售车辆!在产品说明书找不到该车的任何影子(品牌、型号、技术规格参数)证据确凿!这种车竟然也会顺利地领到牌照(辽BH72N1)?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机动车查验规程》GA801相关要求 利星公司为牟取暴利,故意展示非原厂原装部件整车,故意屏蔽购车信息,不仅让消费者李先生多支付14万元(而事实上这种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轮毂的实际价格合计不到人民币两万元),而选装的轮毂也无合法来源。轮毂轮胎均无符合性证明,该车轮也没有可以安装在案涉车辆上的符合性证明,更为重要和关键的是不具备行驶的安全性。而这一切作为消费者的李先生都浑然不知!


洞察喵 补充投诉 10-20 21:01:25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合同欺诈,利星奔驰为何如此镇静?[奔驰系统维修记录底盘号记录为WDD222****A131***,车型技术参数特征为222***,而与其对应的生产年份为2001年款车型VIN第十位“1”(依据为国家标准GB16735《道路车辆 机动车识别代号(VIN)》)。而《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为WDDUX6HB3FA131***为2015年款车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735《道路车辆 机动车识别代号(VIN)》30年循环不得重复的标准,案涉车辆系由上述底盘改装证明其并非完整车辆,改装后的车辆应遵循国家标准GB16735《道路车辆 机动车识别代号(VIN)》30年循环不得重复的标准要求,车辆识别代号应该是WDD222****A131***。《进口报关单电子数据》中四辆车均没有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底盘号。根据案涉车辆的铭牌及冒用《货物进口证明书》货名规格S4004MATIC MAYBACH(222***/UX6HB)结合奔驰维修记录底盘号WDD222****A131***得知:案涉车辆系来自底盘号WDD222****A131***的改装车,并非完整车辆。 [案涉车辆铭牌信息: 车辆产品商标:奔驰三叉戟 英文品牌: Mercedes-Benz 中文品牌:梅塞德斯-奔驰 整车型号:S4004MATIC MAYBAHE(222***/UX6HB) 车辆识别号VIN WDDUX6HB3FA131***] 以上“铭牌”中无任何品牌“奔驰-迈巴赫”或“梅塞德斯-迈巴赫”的描述。证明品牌“奔驰-迈巴赫”或“梅塞德斯-迈巴赫”就是欺骗中国消费者的“嘘头”是非常缺乏商业道德和基本诚信理念的欺骗行为。


洞察喵 补充投诉 10-02 22:2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以及天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进口报关单电子数据》,结合案涉车辆注册登记查验信息档案资料,消费者在奔驰世家利星大连购买的170万品牌奔驰迈巴赫、合同车型S400L 4M迈巴赫,随车单据《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均涉嫌冒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包凭证、商业保险单等存在严重瑕疵。销售发票记录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车管所“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判定为131***;(*VIN第十位“F”代表车型生产年份为2015年款)调查发现奔驰系统维修记录底盘号却记录为WDD222****A131***;(VIN第十位“1”代表车型生产年份为2001年款) 第10位:车型年份,即厂家规定的型年(Model Year),不一定是实际生产的年份,但一般与实际生产的年份之差不超过1年; 毫无疑问,利星奔驰销售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关于车辆识别代车辆制造厂的标识责任要求! 利星公司销售存在严重违法欺骗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隐瞒车辆系库存改装车等来源不合法的真相;隐瞒车辆真实价格、关键配置;展示事先更换低档次轮毂引诱消费者选装加价牟取暴利;利用消费者对世界知名品牌的信任和自身信息优势,以非标准车辆实物配合双M标牌及车型英文型号”MAYBACH“冒充品牌”迈巴赫(参数|图片)“进行虚假宣传,以低档品牌假货冒充高档品牌欺骗消费者。以2001年款车型(底盘号/车辆识别代号WDD222****A131***),冒充2015年款车型(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进行违法销售。且销售的案涉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国家公共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同时案涉车辆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驾驶技术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利星公司销售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洞察喵 补充投诉 10-01 07:30:26

利星公司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 1,销售的不是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生产的符合中国规格的进口2015年款新车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记录的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规范要求VIN第十位车型年款为2015年。根据奔驰系统维修记录及"施工单“记录的底盘号却均为是WDD222****A131***,按照GB16735规范要求VIN第十位“1”车型年款为2001年,证明案涉车辆为车型2001年款改装车,根据车型年份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正确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该以2001年底盘号WDD222****A131***进行标注。 由此得知交付的案涉车辆车型并非2015年新款车型。明显不符合事实。 2,买的是品牌奔驰-迈巴赫,实际交付的是低品牌梅赛德斯-奔驰 利星以奔驰迈巴赫进行宣传;展示车辆两侧配有明显的双M“迈巴赫”商标。约定的交付车辆品牌为奔驰迈巴赫。控告人也是按照品牌奔驰迈巴赫交付的保险费。证据:定金收据(事由S400迈巴赫)、销售合同(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商业保险单为品牌奔驰迈巴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为品牌奔驰迈巴赫。《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查无误证明书》(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2996CC) 3,案涉车辆未经CCC安全认证,属于禁止进口、销售和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车辆。 《进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显示报关单中无车辆识别代号、无发动机号、无生产日期、无原产地证明。。。无进出口迹象。根据车管所注册登记签注规范显示为海关罚没车辆。且案涉车辆档案中没有《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说明案涉车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案涉车辆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内容信息与案涉车辆实际车型年份不一致。证明随附单据资料均系冒用。利星以冒用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中证书编号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且该冒用认证证书也已被撤销)。 利星公司以德国奔驰公司2015年进口奔驰迈巴赫虚假宣传,虚构车型S400L迈巴赫、利用消费者对世界品牌的信任,欺骗消费者支付170万(实际支付金额为171.3万元)与其签订《销售合同》,交付的根本不是2015年款新车,也不是品牌奔驰-迈巴赫,明显不符合事实。


洞察喵 补充投诉 10-01 07:15:11

利星公司涉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案涉车辆整车来源不合法;配置车轮来源不合法,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假冒伪劣配件; 根据大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车辆档案信息《机动车查验信息》技术参数前、后轴轮胎规格245/40R20尺寸为20寸(且为非防爆胎)、整备质量2310KG,与冒用《车辆一致性证书》出厂及《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核准的轮胎规格前轴245/45R20、后轴275/40R20尺寸19寸、整备质量2235KG明显不一致。另交付车辆与产品使用说明书完全不匹配。利星隐瞒了案涉车辆技术状态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以及国家公共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真相。 利星公司违反国家的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符合假冒伪劣产品罪的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配置规格尺寸不一致的非防爆胎,且非奔驰公司原厂配件,无合法来源)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冒用《车辆一致性证书》证书编号及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该认证证书也已被撤消)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以无合法来源、无符合性车轮对车辆进行改装,冒充原厂正品)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以低品牌梅塞德斯-奔驰以及英文型号MAYBACH代替或冒充高端品牌梅塞德斯-迈巴赫 、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同规格尺寸轮毂轮胎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破坏车辆一致性原则) 举报人陈述的事实理由符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界定标准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9-24 06:20:49

利星奔驰销售的170万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无合法来源!无CCC安全认证!不符合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公共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明显属于假货!属于违法三无报废销毁车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口、不得销售、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如此垃圾奔驰产品如何闯关?如何合法注册登记?如何堂而皇之地进入流通领域?国家法律法规要不要执行?国家标准要不要遵守?消费者正当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9-20 21:43:33

交付的案涉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 1,交付车辆并非2015年戴姆勒股份公司生产出品的最新款迈巴赫系列新车WDDUX6HB3FA131***;(奔驰系统维修记录底盘号为WDD222****A131***,VIN第十位“1”为2001年版生产年份的改装车辆);交付车辆不符合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要求(技术参数轮胎规格及尺寸不一致、整备质量不一致), 2,案涉车辆与交付的随车S级用户手册毫不匹配,手册里找不到案涉车辆的任何信息。 3, 申请人购买的进口豪华轿车的车辆品牌是熟称奔驰-迈巴赫或签注品牌梅塞德斯-迈巴赫。但是实际交付的是梅塞德斯-奔驰2996CC轿车。众所周知品牌不同,价值不同。迈巴赫或梅塞德斯-迈巴赫的品牌价值高于梅塞德斯奔驰。这关系到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4,真实的2015年梅塞德斯-迈巴赫S400厂商建议零售价格142.8万元,申请人支付车辆总价款为人民币170万,如此悬殊的差价信息如何解释? 5,车辆识别代号第十二位-十七位出厂顺序131***,13万1146辆明显造假,不符合常识,存在明显的欺骗行为!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8-06 08:16:04

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抗争。。。不仅仅是4S店,消费者面对的是整个奔驰和他的利益集团和背后的保护伞。。。欺人太甚!作为社会主义主权国家是否允许这种现象存在???奔驰迈巴赫欺诈,证据铁证如山!请求黑猫警长亮剑!面对经营德国品牌的马来西亚企业的流氓行为,消费者遭受如此欺压无人敢管???国之耻辱啊!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29 20:46:38

投诉对象,170万购买的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品牌奔驰-迈巴赫。 实际厂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货证不符、关键技术参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案涉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本不是什么迈巴赫。产品使用说明书也没有合同车型、也没有《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车型,案涉车型同时没有CCC安全认证。这一明显的欺诈行为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法律、国家标准在奔驰面前还有何尊严可讲?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18 22:14:40

奔驰为何不惧3.15?不惧黑猫?因为奔驰认为中国法律就是摆设。。。只要它的公关到位,一切都不在话下! 因为奔驰认为,只要摆平执法部门、摆平媒体、收买律师、搞定法官。。。任你消费者瞎折腾,我就是依然岿然不动的那个。。。!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7-14 08:07:59

案涉车辆为底盘号WDD222****A131***,2001年生产年份的改装车、库存车,且车管所对案涉车辆关键技术规格参数的查验记录:判定的车辆识别代号为131***、轮胎规格20寸、整备质量2310KG,对应《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轮胎规格19寸、整备质量2235KG不符合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制规程。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国家标准GB16735强制标准规定。案涉车辆未经国家认证机构CCC认证属于禁售车辆,利星公司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6-07 11:02:51

大连消费者李先生从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70万元购买的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定金事由S400迈巴赫,品牌梅赛德斯-迈巴赫, 调查结果:交付的案涉车辆有多项信息不一致! • 随车资料的关键信息车辆型号不一致; 《三包凭证》记录的信息: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车辆型号:S400 L4M M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记录的厂牌型号:奔驰迈巴赫BENZS400 MAYBACH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厂牌型号:梅塞德斯-奔驰2996CC S400 4MATIC MAYBACH 以上厂牌型号信息均不一致。 • 进口凭证的关键信息车辆型号不一致; 《货物进口证明书》货名及规格为梅赛德斯-奔驰2996CC汽油型S4004MATIC MAYBACH/(222***)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型号:S4004MATIC MAYBACH/(222***) 以上《货物进口证明书》货名及规格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厂牌型号信息不一致。 《车辆一致性证书》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型号:S4004MATIC MAYBACH/(222***) S级《用户手册》车型信息:S320L;S400L;S400LHYBRID;S500L4MATIC;S600L;S63LAMG4MATIC;S65LAMG。S级《用户手册》车型信息里没有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也没有品牌梅赛德斯-迈巴赫!或英文品牌迈巴赫信息。 以上《车辆一致性证书》与S级《用户手册》车型信息不一致。 •查验关键技术参数信息与口岸备案技术参数信息不一致;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车辆识别代号被判定为131***,无法判断生产厂家、生产年份、组装厂、型号技术等特征。 轮胎规格:20寸;整备质量2310KG 《中国检验检疫VIN管理系统进口机动车技术参数表》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型号:S400 4MATIC MAYBACH/(222***); 轮胎规格:19寸;整备质量:2235KG 车轮规格明显不符,整备质量超75KG,势必导致满载情况下总质量也超75KG。 以上《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与《中国检验检疫VIN管理系统进口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核准信息不一致 上述信息证明案涉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5-31 10:46:56

大连消费者孤胆独斗奔驰! 2020-05-29 08:03:45 中华 / 汽车 / 奔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CCC证书被撤销!不仅如此,销售合同应交付文件资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S级(参数|图片)《用户手册》、《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为何与定金事由:S400迈巴赫(参数|图片)、合同车型S400L迈巴赫不具有关联性?均涉嫌造假!谁来查?这个真相要掩盖到何时?案涉车辆涉嫌走私,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基本上可以判断与约定的案涉车辆的销售合同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冒用?造假? 消费者依据口岸海关信息公开资料调查发现,该案涉车辆系2001年版生产年份、于2004年至2005年进入到天津保税仓储的库存车。系海关监管罚没车辆。另奔驰维修系统VIN车架底盘号WDD222****A131***VIN第十位“1”为生产年份2001年得以印证。然而《货物进口证明书》却记载为:“。。。 自德国于2015年1月5日运抵本口岸,业经梅赛德斯-奔驰(中国)于2015年01月08日按章办结进口手续。特此证明;出厂日期为2014年10月” 记录信息自相矛盾,伪造迹象明显。 该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CCC认证的缺陷案涉车辆是如何进入流通市场令人生疑? 面对奔驰(中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星行其下属的经销商将来历不明的缺陷车辆以170万高价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维权为何会花费近四年仍得不到解决?得不到赔偿?消费者保护年年提,为何只听雷声就是见不到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何时休?!消费者保护何时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面对德国奔驰戴姆勒授权供应商奔驰(中国)、利星行经销商,消费者遭遇欺诈的事实:消费者支付170万元人民币购买的毫无安全保障的“缺陷”车辆,消费者的基本合法权益谁来保护?消费者投诉无门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5-31 10:42:37

消费者调查后认为:利星公司以170万高价出售的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参数|图片),无论品牌还是车型,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利星公司出售的是梅赛德斯-迈巴赫S400(参数|图片)!所有证据都显示充分证明交付车辆系非法改装以假充真的库存车---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证据《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核查系统核查无误证明书》)!合同已形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依法进行赔偿。 梅赛德斯-迈巴赫S400造假 !WDDUX6HB3FA131****与奔驰系统WDD222****A131***不一致! 授权的产品品牌当中根本就没有梅赛德斯-迈巴赫 VIN第十位”1“代表生产年份2001年 ,为何与回函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不一致?车辆识别代 同上 经过真相调查,消费者认为利星公司不仅存在违法行为,存在欺诈行为,也涉嫌触犯刑法。。。 事实理由: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定义的非法改装车(售前)、冒用车辆一致性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冒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申报伪造虚假《货物进口证明书》。。。且明显货证不符!以上均有确凿证据证明。 销售合同内容中没有一项是真实的!案涉车辆系没有获得CCC安全认证的禁售车辆!违反了中国汽车进口销售的所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以2001年生产年份的库存车(改装车)冒充2014年出厂日期、2015年新款所谓奔驰迈巴赫欺骗中国消费者,这不是欺诈是什么? 以上事实证据铁证如山。对于利星公司上述明明不符合奔驰标准、明明不符合奔驰公约销售行为、奔驰中国为何视而不见?难道奔驰对经销商的违法行为网友点击量不过亿,行政执法部门不介入就是不予解决???大连消费者的诉求,难道只因针对”爆料“(利星涉嫌违法欺诈行为)不过屈屈两万的点击量而遭到奔驰(中国)的无视、不予理睬???这是否符合德国百年奔驰品牌文化?用所有公关手段蔑视碾压中国个体消费者的正当合理诉求,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是能耐还是无知? 奔驰戴姆勒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可以不尊重中国消费者?无视中国法律?无视中国国家标准?期待奔驰中国高层解决中国消费者正当合理的诉求!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5-31 10:19:00

卖的是奔驰-迈巴赫还是梅赛德斯-迈巴赫?(是否合法商标?) 买卖合同信息全都是假的?没有一项是真实的?怎么可能?这可是百年品牌德国戴姆勒奔驰啊!CCC证书被撤销!是真的! 随车《车辆一致性证书证书》编号201*************(00)。该CCC证书已被撤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 定金20万S400迈巴赫,品牌梅赛德斯-迈巴赫,合同车型为S400L4M迈巴赫,支付总价170万。交付车辆随车资料有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S级《用户手册》《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竟然与案涉车辆不具有关联性?造假?冒用?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造假? S级《用户手册》也是假的? 《货物进口证明书》真是假的?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冒用? 合同上应该交付资料为何没有《车辆一致性证书》和《三包凭证》两项?难道随车交付的也是冒用?也是假的? 全是假的?是否值170万? 可实际交付的是低端品牌梅赛德斯-奔驰!底盘号不一致,车管所判定车辆识别代号:131*** ! 无法判断车辆的真实身份! 说好的原厂防爆胎(低压续跑轮胎)变普通劣质轮胎,选装锻造轮毂竟然多要了14万还配置了改装假冒轮毂是否涉嫌违法经营?四轮驱动变成两轮驱动(4MATIC没了)。。。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就连冒用的CCC证书也被撤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CCC 证书撤销是否意味着该迈巴赫(参数|图片)系列认证存在问题?是否违反中国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奔驰链条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合同内容没有一项是真实的。交付车辆不是合同约定车辆! 合同约定是高端品牌梅赛徳斯-迈巴赫,交付的是低端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证明品牌不符!) 合同约定车辆型号是S400L4M迈巴赫, 《三包凭证》记录的是S400L 4M M(证明虚构车辆型号,车型不符!),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型号:S4004MATICMAYBACH(222***/UX6HB)轮胎规格19寸,整备质量是2235KG 车管所档案查验记录的轮胎规格是20寸。整备质量:2310KG(证明关键技术参数不一致。车辆是非法改装车!) 查验车辆型号? 以上证明交付案涉车辆货证不符、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GB7258,(9.1.3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整备质量与总质量比应大于30%的规定!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商家处理中 07-16 11:23:43

已分配商家 梅赛德斯-奔驰


洞察喵 补充投诉 04-15 23:02:44

(一) 李先生所持有的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该车的型号为:S400L 4M 迈巴赫,也就是销售人员所称的迈巴赫升级版。其代理律师到奔驰官网上查询,迈巴赫根本没有这款车型。而李先生所订的车型是S400L 这款车,那么这款车利星公司是如何交付的,是用什么车型交付的,还是自己组装的车型交付的?很明显:利星公司为了销售车辆,抓住了消费者喜欢锻造金色轮毂的这一诉求,虚构了一个迈巴赫S400升级版S400L这款车,与李先生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在S400的基础上加价了14万元,以170万元的虚高价格签订了销售合同。李先生并不清楚迈巴赫S400的款型,听信了销售人员的介绍即以加价到170万的价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在签订当日交纳了首付20万元,由利星公司出具了收据。 (二)交车时,利星公司交付的三包凭证也标注着S400L 4M。 交车时,李先生误以为自己购买的就是S400L这款车,而这款车就是销售人员所说的升级版,轮毂样式为锻造的。李先生并不清楚根本没有此款车型,也根本不清楚该款车是S400的改装车。 (三)从车辆检验所调取的证据显示,利星公司私自改装的S400L款车的轮胎规格为:245/40R20,与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的第一轮245/45 R19抵轮275/40 R19的规格不一致,因此利星公司改装的事实存在。 (四)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证据四)备注处第3条: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不得改装。作为奔驰的授权经销店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改装,并虚构车辆型号欺骗销售者购买,不仅构成了欺诈行为,同时也构成了违法行为。 (五)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证据四)备注第2条,销售单位凭第二联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说明工商局是其销售的监管部门,对于利星公司签订合同时虚构车型,将S400虚构出升级版S400L款车型,诱骗消费者购买,又以虚高的价格哄抬车价,交付车辆后与销售备案材料不符,这种私自改装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中国消费者法》第 八、二十 五十六条规定. (六)利星公司违法经营,在没有取得改装车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改装车辆,属于违法经营的行为。从调取的利星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获悉,利星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改装车这一项,而且改装车的经营范围是需要前置许可的范围,利星公司在没有向消费者提供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超出经营范围,私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获取高额利润,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商家未匹配成功 03-06 15:36:24

您投诉的商家 奔驰 未匹配成功,我们将尽快帮您寻找商家,推进其处理投诉,请保持手机畅通并留意官方消息推送。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审核通过 03-06 15:36:24


洞察喵 于黑猫投诉平台发起 03-06 12:40:45

销售的虚构合同车型S400L4M迈巴赫轿车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高价低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非法改装以车型MAYBACH冒充品牌迈巴赫欺诈消费者。其行为违反所有我国关于汽车销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无视生产厂家技术安全产品说明书关于不得改装车轮的要求擅自改装机动车,危害车主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践踏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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