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黑猫投诉-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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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店商家“诱导微信支付”收货

发布于 2019年07月11日 12:14
  • 17347501306
  • 微店
  • 不予退款,虚假宣传
  • 退款,改善服务,退货
  • 3700元
  • 投诉已完成
评价 08-29 21:59:26


确认完成 08-29 21:59:26


补充投诉 08-29 21:59:05

已隐藏内容


补充投诉 09-14 23:07:00

对于微店更新的“平台规则和管理细则”,作为被微店单方禁止的注册用户,对于下述内容“不授权、不同意、不认可”,故作为用户在不认同的前提下对平台内容和服务细则管控的公开、公平、公正,故不接受及给予平台授权! 请微店给予永久“注册用户注销”,并用户将永不续户(接受平台及相关内容的服务关系。谢谢!


补充投诉 09-14 21:46:35

同样遭遇的用户,在维权路上一路主动提供着举证,积极的态度希望可以得到助力,平台不但不正视自己平台的入驻商户监管和对于指证投诉的依据诠释。却在背后悄悄做些不见关的平台平台“霸王举动”,这不是第一次被封号禁止登陆,个人信息和证件也是申诉中就传递且恢复!下图可以见证,同样的遭遇后,类似的被动式“封号”用户,无处申诉,这不是一个用户恳请黑猫可以站出来为用户来平台维权伸张。 如果平台一定要这样所为,那可以,你老大。请你在这里,黑猫给做个见证,请你们后台讲个人注册信息及相关登记内容全数删除,永不注册,再为微店户。(此功能既然无法登陆也不存在可操作,何况你们的三个月内无交易本身不合理,不平等,注册三分钟,注销三个月,既然纠纷单子非你们平台认为有交易单号那请再次给予明确回复)。讲个人注册账户安全销户,且截图上传平台给予确认。


补充投诉 09-14 21:26:32

恳请“黑猫”负责平台维权投诉的团队可以中肯的给予此事助力,在事情仅回复不解决之后。曾今有过一次冻结用户账户,通过申诉找回,今天登陆再次“微店平台”单方面,讲用户个人信息警示登陆,请问这样平台即便无权执法,但为搭建放希望可以对此事给予投诉解决!@投诉上黑猫


补充投诉 08-29 20:12:34

最后在此平台,希望微店服务平台尽快赔付14872元(平台入驻商户违规,平台侵犯用户权益,单方面公示霸王条款其有效与否你们该知晓)因为平台纵使平台商户肆意违规,虚假营销,诱导消费者外部平台支付发生,故无法查询交易单号和平台交易号,但聊天记录的外部诱导和实际支付收款人均属平台公示商铺老板(昕宝麻),平台知假售假,且不当得利。对于你们用户追诉的损失赔付,请尽快解决给到平台反馈结果公示执行。这也是作为用户最后一次善意的给予平台和商户给予表态!希望你们珍惜!此事也并不会不了了之!希望你们且行且珍惜!


补充投诉 08-22 19:34:03

弄虚作假,消费者维权头举人人有责!只是此次“黑猫平台”也让用户刮目相看!


补充投诉 08-22 19:18:59

微店app服务品牌,倡导“展示卖家口碑” 品牌侵权,爱马仕贸易行渠道正品,收货后随便去专柜比对 买了wo“昕宝麻”贸易行的正品,再也不会去专柜送钱。 +v加微信哦,每天好货不断,细节视频任意必对,微信支付优惠50元,现货发货哦。看看微店商铺的更新信息,微信圈老客户口碑点赞比比皆是,不是吹的,买过我贸易行正品的东西,保证你留步专柜! 宝妈不说假!!!


补充投诉 08-22 19:11:25

装 演 假 法 . . .


微店
回复 08-22 18:27:19

您好,您投诉的订单并未在微店平台系统内完成。微店无法帮您追回货款,但根据您举报的店铺,我们会进一步核实后,进行严肃处理。


补充投诉 08-22 18:19:32

微店平台负责人,请“少些套路,多些真诚”! 间歇性的光方客服来电,复读机重复“交易单号不存在,以及交易单号关闭”,不存在是因为你们违规商户诱导支付在微信:10000*********070**************(这是交易单号),至于另一个关闭下的那是因为基于买家欺诈用户行为和终止支付后的拉黑未履行服务义务,以及微店平台隐瞒其真实商户注册信息(请在此公示,协助公安介入,标的大于2k,备案后会追究微店平台承担民事及赔偿责任),且在此公示道歉!你们的来电,套路的告知收到工商举报,但无交易单号服务退款,对于前因后果的事件缘由完全知悉,非调解和赔付,请勿扰!请把你们来电录音一起公示于此,连起码的袒露公示~可悲!下图值得你们作为学习平台经营,真是对待用户,至少举报平台做出客观有力的措施。追究你们责陪的原因,朝阳区工商执法部门各位领导应该明白吧…… 你们对消保法和电商法比老百姓更倒背如流,所以请执法必严!!!装,不累吗?演的人不累,看的人都累,真心为你们这样电商(展示口碑商户立标app),消费者都为你们流泪


补充投诉 08-20 15:06:10

微店服务平台,偶回复,不正视,不解决! 对于平台宣称的保障用户权益,创建绿色平台,形成鲜明电商领域反相标杆!在态度上也是极其强势,昨日来电收到工商举报,所以电话询问交易单号,转述非平台交易。你们就可以全身而退,免责撇清!!! 一切见下图,平台接到7月用户举报,明知所为,至今未归的继续ing~不当得利的继续侵犯欺压着,作为维权者,平台的推进和解决何在?黑猫做?律师和媒体助力?如是虚设就请告知。正因如此,平台也才无视至极,平台派发至今依然事不关己,走个客场,回复不解决。


补充投诉 08-19 17:25:03

微店服务平台:作为电商服务平台,投诉后回复不解决,这是将用户权益推向极致。但这并不是凭空所致:下图可见⬇️ 1、违规且售假商户-昕宝麻,其违规平台“外部微信添加、无真实卖家信息和联系方式,物流单发货人信息,虚而不实”; 2、平台自2019年6月,单方面调整平台服务协议,其内容对于用户封号、卖家违规、平台免责均属不合理且平等霸王条款; 3、而作为用户申请消户,被告知需要在“三个月内无交易查询”才可申请用户消户,而注册仅花费3分钟; 4、任何个体注册微店用户,随意可见的是平台“微店保障、保证金商户、7天无理由退”的商户抬头,而进入店铺首页,司空见惯的“营销诱导模式-添加微信、才能咨询、选细节、看视频”的外部平台暗示诱导。其行为不言而喻… 今天事件和申绝对不会是微店平台的第一初,相信也不会是终止,会有源源不断消费者被侵权会进行维权投诉举报,本身也是平台和监管部门头痛的大事。所以请为这个电商绿色平台,清理门户,为用户争取一丝和谐合理的选购出路!


补充投诉 08-18 19:41:03

事实是不需要用谎言来编织串联的,有谎即有疏,疏而则不漏。7.10无论用户即各方平台介入,平台第一时间积极了解购买交易纠纷的原委作出相应平台商户违规公示和处理,正常进行退款退货的调解,何况是保证金入驻商户(微店卖家入驻规则人人可以查询获得),是作为商户违规平台获有赔付的支配使用权。当平台明知且无视平台只有规则,隐瞒推脱38天,这个舞台你可以自导自演,搭台唱戏。但电商平台的经营和运营是需要“养、护、户”的,如果只是变现,来一个焖杀一个,那我相信且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的下半场,绝对是一场淘汰赛!!大众平台、法律工作者,媒体面前,每一时段,一个回复,反馈内容,从原始举证依据到8.18用户登陆平台截图对比同类内容(含有时间节点,法律是讲究事实依据和尊重国有法规),相信行为动机显而易见。作为平台自始至终的糊弄自导自演,在态度、正视问题,法律法规认知度都需要法律回炉再教育的。那就留给执法部门和法律来约束进行~个人也不在这里继续浪费自己宝贵时间; 维权诉求:微店平台1、赔付共计:14872元整 2、公示:对所在商户昕宝麻违规行为处罚3、赔付后,即刻配合用户注销“微店用户身份关系”及相关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内容! 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并非灰色不见天,有国有法有家有晴天!灰色到绿色不是一天可以达成,但是需要勇敢的心去面对迎接这些“不作为”洗牌,归还用户一片翠绿晴天☀️!


补充投诉 08-18 18:46:58

首先在此,作为平台的维权投诉,个人很负责任且严谨认真的告知“被诉方-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简称微店app”,以及感谢黑猫平台方提供一个为用户争取合法权益的出处”,对于此件投诉“微店平台不进行平台不当得利及损害用户权益,侵犯知情权的支付赔偿损失”这个合理合法诉求,是不会对平台作出任何非个人行为的 【确认-点评-投诉完结!!!】平台需要给平台公示的规则、所有被平台侵犯权益、互联网电商监管执法及电商法、消保法的正视一个清楚明白,令人信服的处理结果和反馈! 对于微店的回复:以下附件图举证依据很清晰且明白,用户不定期可以了解到“违法入驻商户的销售讯息及更新”,7.12至今8.18(回复黑猫2次重复无实际内容的反馈,电商举报平台同内容,2次电话间断强势告知无交易单号无法查询挂机,今天是第三次反馈)内容可笑无机。违法入驻商户在第一次投诉就清晰含有链接、二维码、商户名及店铺名。用户可以搜索到,平台在大数据搭建平台却无法找到商户信息,那只能说平台的程序后台存在安全和用户商户信息泄漏的隐患! 一个月7.14-8.18,大家可以仔细看下图比对,初次投诉举证违法用户的(店铺信息、出售商品下架了、店铺信息修改过、出售给用户商品夸大事实的菜篮子介绍信息也修改了、修改部分已经红色描红),行为动机可见,毫无悔改之意,外部平台诱导的链接“微信号”两处依然存在,商户注册正是联系方式、实名制并未在店铺界面有告知公示,那么微信号顺理成章的诱导用户每日观看新货新细节理所应当),如此恶劣形成营销链的行为实在~而一个月时间,平台未采取监管措施,处理违规商户,进行平台保障用户权益的合理的单协调等,用户举报7.8(下图,交流,客服回复)可见,商户违规(诱导添加外部平台及支付,交易中及物流未告知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商品贸易行授权正品对渠道和价值告知均无),电子商户经营者平台明知(用户7.8就举报、电商举报直通车发文平媒体曝光要求对违规进行妥善处理反馈)未履行平台对用户知情权及保障用户个人权益不受侵害,并隐瞒默许其违规行为,举报后将用户账号永久冻结,使其无法登陆和使用平台正常功能。再次侵犯用户对于平台享有正常功能使用权。商户(知假售假、夸大营销、侵权爱马仕品牌),监管商户的服务经营平台(无视平台只有卖家规则、默许隐瞒其侵犯用户行为、对于用户做出不平等不合理告知冻结封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


微店
回复 08-17 17:09:52

已隐藏内容


补充投诉 08-17 12:46:04

最后作为一名资深互联网用户,我真诚恳请“黑猫平台、电商监管举报平台、律师、新闻媒体人、行业领军人”各位老师:你们都是鉴证互联网时代蓬勃发展,人心所向的崛起,因而有电商法、消费者保护权益法,互联网法院,等相关法律法规去促进这个绿色平台和体系的搭建、完善。最终,平台服务主体是用户,也许这样小事件时间会磨灭,但隐藏和按耐不住是人心所向,是平台口碑和信任度以及用户体验度,哑巴亏在台上的不公,便会引发台下的传播。这就是互联网的裂变,黑猫的分享相信不仅于微博门户一个唯一,而是更多广传人知,成为线上用户维权的“柏阿姨和老娘舅”是用户的家人。而一项事业和一个品牌的成就绝非仅是“人为和融资”轻易达成,可持续的向好发展及品牌传承一定是人的裂变和传播效应,也是成就共进的唯一出路。此平台1.4个月维权,举证义务相信应有尽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也是民众维权的腰杆,所以最后肯请希望平台方可以积极推进,实施维权的阻力点。达成维权诉求。 感恩!岗位领导及负责人抽空读阅!行为信任,所以选择!


补充投诉 08-17 11:59:03

在微店平台全程的购买选择、聊天咨询、商品真实存在类别属性及发生的条件及买卖双方、商品支付收款人(微信支付实名制注册号:昕宝麻)统一一致,均由服务平台因其而未结,支付的诱导在上述5条已经说明由平台商户违规行为所致; 6⃣️平台在7.9官方举报平台含举报依据中进行客服投诉举报,被告知平台无投诉举报内容。直接侵犯用户消费权益,次日用户身份永久冻结,需8个工作日申诉,致使用户维权追诉的有效时效,无法登陆关注商户下架出售商品等行为,侵犯用户正常使用平台功能权益。且去电要求告知商户信息被拒,并未提供所在商户真实注册入住信息及联系方式,进行110报警备案。致使36天,在维权中对于用户身心财产损失的安全并未履行起到平台的保护权益。; 7⃣️微店要求:入驻商户卖家不得进行对用户进行外部平台诱导及链接,必须公示商户经营者真实信息及联系方式未告知链物流信息都为虚假,所售商品不得违反侵权售假及夸大虚假营销)三项违规内容,一个月微定默许且隐瞒其所在商户知假售假和违规,并未公示任何违反平台处理内容,疏于监管不当得利。 8⃣️平台一系列不作为且推卸免责,所造成用户权益受到侵害,消费维权的升级,用户要求退款及赔付侵权损失金额共计14872元的归因。 微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你们多广大受众用户所承诺的保障—做到吗!做到吗!做到吗! 做到请逐一公示告知用户、告知商户、告知媒体和监管部门!


补充投诉 08-17 11:27:53

微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悉知: 1⃣️7.11黑猫平台投诉且审核通过,分配给平台处理协调,其依据(投诉人投诉事实、依据、材料内容、投诉事由)均是成立且符合投诉处理。并非随意派发,任何人以及平台都需要都自己的行为负责! 2⃣️7.11-8.17日,36天内,微店回复2次(反馈内容:牵扯到微信平台,协助,以及交易非平台进行,无交易单号生成无法处理),矛盾是8.16号称投诉商户链接、信息提供,否则无法查询?自相矛盾!第一次回复的反馈是事件知情,且明知应知事件发生原委,而在支付交易转账发生在微信支付,作出非平台支付单号无法处理反馈。(知悉、知情、知发生支付交易人、付款人,付款内容信息),8.16号推翻第一次反馈内容在此询问投诉人及店铺信息链接。(附件内容:投诉举报依据中7.11就清晰可见),这已经构成平台经营者在明知且应知“平台商户售假营销,诱导外部平台链接-微信朋友圈交易支付”的侵权行为,未作出有效措施,疏于监管,不当得利。用户可向平台要求损失赔付及承担民事责任! 3⃣️作为微店银卡资深用户,多年有着很好的商户评论及点赞,消费记录也是上万,互联网网购用户,在互联网上下载微店app软件,注册申请为平台用户,供自己购买时选择使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应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4⃣️微店单方面的反馈声明:“交易支付非平台,交易单号不存在”而免责平台的服务协议和应履行的平台对于用户“知情权及消费者保护权益”,这种经营者单方面告知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且不合理的声明,推卸免责且内容是无效的。 5⃣️诱导交易支付及单号生成(于微信支付),其因商户的不实宣传及夸大营销,附件中商户介绍“贸易行正品诠释”显而易见。平台商户作为卖家(违规微店规则3条:未告用户真实信息及联系方式,以及贸易行品牌授权证明,联系出处仅提供微信号展示商铺首页、在选择咨询购买聊天记录在微店中,商户发起添加微信看细节选色及优惠50元的二次诱导;店铺首页信息更新中,每日发布外部平台的转账购买及内容评论作为营销三次诱导、物流信息非本人虚假、隐瞒商品来源渠道及价值谋取暴利,用户要求退款告知不退货退款,直接拉黑终止服务);


补充投诉 08-16 22:29:05

作为服务平台请诚实对待自己的行为和反馈,7.8平台举报至今(举报材料依据可从一看起,店家商铺链接、二维码、所售商品)都逐一反馈事实依据。 作为平台经营者,一个月时间都没有用心去看用户在平台举报和电商举报平台监督要求处理,隐瞒商户真实联系方式及信息侵犯用户知情权。 没有诚信,就不配得到尊重! 在你们过往的行政处罚和纠纷中,用户对平台投诉举报也就很鲜明。无效的声明和反馈都属于“明知且应知”监管不当得利!希望你们给用户一个可以让民生信服的合理反馈并追诉退款赔付所有民事赔偿责任! !


微店
回复 08-16 17:03:29

已隐藏内容


补充投诉 08-14 09:06:51

微店(即:北京口袋时尚科技公司)入驻商户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在平台店铺介绍均含“外部诱导链接-微信号及朋友圈他人购买转账评论信息,实属违反微店违规规则”微店接收到买家举报,告知平台无举报功能,并为对其处理和公示。对交易用户隐瞒真实价值和来源以牟取暴利,微店的行为巳构成欺诈,应对买家损失进行承担连带退款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商家售假,北京口袋时尚网站知假售假,疏于监管,不当得利。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申请退一赔三。 共计退款及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4872元。 烦请黑猫平台给到有力的平台协助和事实依据尽前提,并且在权威电商举报平台多次曝光微店侵害用户权益的报道后给予黑平台严厉打击!协助消费者建立信任维权真正通路。感谢!


补充投诉 08-14 09:01:55

回复不认可!处理需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微店在黑猫平台及电商举报平台推脱交易发生非平台,不成立!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卖家服务均为微店出处搜索获取服务信息,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而微店自始至终未提供卖家商品正品授权书及真实入驻商户注册信息。 作为微店互联网络服务平台的在使用用户,在平台网上享有免费提供的网络实名及网站上提供的软件商品及用户平等的功能使用,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应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根据消费者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故,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


补充投诉 08-10 00:57:16

因为信任,所以选择!很遗憾~ 自7.12-8.12至今,所为的已回复只是流程上踩住时间点,相信时间和让很多人看清“互联网”这个领域的色彩,而最终买单只会是“始作俑者”! 在此真心感谢“互联网电商举报平台”给予及时的时间曝光,核查后的及时信息对接和警示⚠️报道,给到我们每位消费一个最中肯和真实的排查建议。线上消费需谨慎,平台选择“优质的售前售后服务”很重要,其他都是成长中~ 一切尽在不言中,最终Smile会在个人微博后续继续“对于微店服务交易平台”进行维权追讨!!!并且分享最为消费每一步不易和经验,希望帮到感同身受的你!


补充投诉 08-08 13:38:14

以下图片(仅为部分),在微博平台的部分维权投诉(投诉对象:“微店”服务平台&平台入驻保证金商户),处理中都是被唐筛,处理完满意度都是不了了之。请你们专业,如果根据电商法对于举报处理卖家(请公示消息给到举报用户)这也是微店用户的享有知情权。不是你们说处理就是结果。“何为保证金用户”,微店自2018年起卖家均是保证金入驻商户,该保证金的监管和使用在微店交易纠纷管理办法有很明确的表述和执行使用。微店在审核举报投诉处置后,对于买家的退款和赔偿则由保证金中扣除支付(微店有支配权)!整个微店有多少商户就有多少成倍保证金质押,这部分的“管理支配使用”都是一个?这也“微店消户需要三个月无交易才可以申请审批”,但注册微店卖家三个工作。不平等就是霸王条款,同样质疑你们对于商户保证金的支配真正目的! 同样此事件全程必须且合法追究第三方服务平台“微店”,不要说微信,从微店到微信,是你平台卖家在选色上要求只有那里看,才加。但他们在平台用户安全上有效及时的对于举报进行封号和处置公示。这是他们按照平台制度来执行。支付是途径,法律追诉是“证据和事实”。发生交易的主体是“微店服务平台的卖家”“保证金卖家”“微信支付没错,支付收款人是谁?微店卖家商户、购买商品也是微店曾上架的真实货品”、“为何在微信支付?也是对话中购买必须卖家,因为要选色和细节”事实购买交易、金额支付和收取人”都是你们的服务主体“卖家、商户-昕宝麻”!


补充投诉 08-06 22:00:51

对于微店作为第三方平台,互联网电商举报平台(曝光)、电商法(针对消费者维权可追诉三方平台监管不利责任)、以及国家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赔偿责任)!还是那句正视问题!消费升级,不会那么容易就被你们捣糨糊和耗下去就磨损,时间会让你看到答案!也会分享给所有大众用户消费者,对于你们这样平台,用户都将懂得选择!


补充投诉 08-06 21:03:41

既然微店提问,狡辩,现在作为微店还未消户的“用户”,就有可维权的追诉。而追诉就是第三方!下面一句举证就是“事实卖家和买家”的交易关系和支付,诱导被服务。而微信的提及开玩笑吗?营销诱导,微信支付,上架不实商品,售假侵权!这就是你们第三方被追诉的缘起!!!


微店
回复 08-03 18:06:18

已隐藏内容


补充投诉 08-03 12:01:08

逃避、置之不理、默许商户所为、用户封号,客服强势、单号不代表“事实服务关系的发生”,购买卖家(微店保证金商户)、购买商品曾上架(现事发恶劣下架),但微店微信中转着不实品牌营销欺诈,维权售假!希望你们学习下中国法律常识,先做人、再做事,初心不是挂在嘴上,时间会让消费者看清一切!你们同样也会为自己走在边锋买单!


补充投诉 07-31 11:57:48

消费者维权追诉货款及索赔: 追诉(微店app)即:北京口袋时尚科技 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协助配合(针对入驻卖家商户—昕宝麻)事实提供微店平台上架商品及提供诱导及不实的品牌售假商品(货款退款),被据且推脱! 故要求微店app(北京口袋科技)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针对商户监管及售假货品)以及作为本人同时也是“微店注册用户”买家服务和个人购买安全等~。追讨货款及赔偿!!! 追讨相关法律法规: 1⃣️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2⃣️《电子商务法》第38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 *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监测了解,微店是用户投诉的热点网络零售网站,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将投诉案件移交该微店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督办妥善处理,但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来自被投诉平台的任何有关处理回复。为了鞭策电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制作专题《【曝光专题】“微店”为何频遭用户投诉恶意罚款? *电 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表示,商家售假的性质可分为知假售假、制假售假、被动售假。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知假售假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可申请退一赔三。遇到制假售假网站则可以举报给工商等部门; 4⃣️根据工商行政处罚条例第58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补充投诉 07-28 19:02:48

https://a20180*********23559.szwego.com/static/index.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goods_detail/A20180*********23559/I20190*********721*******没有态度的平台,不是老油子就是“耍流氓”,你们纵使不是消费者维权一条,更是肆虐“售假诱导营销”骗取广大消费者信任和讹诈用户的始作俑者…售假也是需要付出代价~


补充投诉 07-25 09:30:17

微店商家“诱导微信支付”收货 http://t.cn/AiW5D***@12315投诉热线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政府网


补充投诉 07-25 09:20:01

!!!@微店@北京口袋时尚@社交电商平台@12315


补充投诉 07-22 12:39:1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是经营者的义务和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实体店铺或传统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处购买商品,消费者如果遇到假冒伪劣现象,可到工商局或质监部门投诉。如找不到生产者,可先向商场或电商索要赔偿,商家要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 再次申请追诉:(北京口袋科技)即微店app作为第三方酿造平台(接受其保证金卖家商户-昕宝麻)夸张营销,诱导用户微信支付的事实服务行为。 追诉退款:货品3700元+货品物流到付运费23元+49元鉴定费,共计:3772元;并赔偿在该服务交易自7.4日起至今的监管不当得利,纵容且封杀用户的不平等无理由规则,违法兜售在微店平台(形成产业链)奢侈品售假营销模式(一赔三)共计:3700*3=11100。【总计:14872元整】追诉维权用户!请@微店@12315悉知! 初心何在? 微店骗吾千百遍,用户敢问心何在?


补充投诉 07-21 22:11:53

请记住,经济寒冬带来的时间红利,正是成长的最好时机。 获取客户的办法不是从营销上想办法,而是明白,是产品本身影响客户的选择!时间能让人们看清世界和行业到底在发生着什么~ 这些本该是“微店平台”在接收到用户投诉举报而去认真,利用平台监管制度和规则去维系的天平,却被默许“无视、肆无忌惮、传播、搬运、售假、欺骗”。里面的层级关系,无非就是老套的“总代一件发,直销分级下”T型传销模式,发件人兔子总代,手机号上海,发货地深圳,价格层级出入,奢侈品牌的同类别,销售支付模式(微店出品,微信直播,私号转账,出生地深州),黎叔真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体系模式。 是问微信的爸爸“张晓龙”,还是问马爸爸,还是互联网~作为142起黑猫投诉微店(回复32起满意度三星以下,也就是不满意,等待回复就是没有回复被拖延策略,磨,剩下都是无头案),事件在升级,时间换空间不是聪明的互联网人该有思维模式和创业者精神,甚至是被国家扶持!也许工商行政隶属民事案件(当你们态度已经传递调解是一厢情愿),那么标的可以升级到“刑事案件的标的”就是我们平台所有被微店卖家欺骗损害的金额总和(89-20000万元不等,共计约14万),联名追诉微店平台一家的不当得利和消费者权益损害导致平台肆意化。 时间能让人们看清世界和行业到底在发生着什么!!!


补充投诉 07-20 20:51:57

消费者在微店APP平台上的入驻商家下单(受至于服务,发生服务交易事实)购物,微店应当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微店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入驻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不能提供,微店作为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再向商家追偿。 @微店象征性来个电话,没有解决和调节态度和基准。没有正向面对事实和解决问题表态反馈。打太极☯️厉害! “电商”回归到商业最核心的本质,是如何通过口碑和渠道将产品更快捷高效地传递到消费者手里,提高消费者和产品的撮合效率。而未来社交电商的规则会越来越简单、激励政策越会越来越清晰。只有那些真正传递价值、拥有使命感和愿景的电商平台才可以走得更远。最后祝愿各位在“微店app平台”做零售行业搬箱子的路上且行且珍惜,禁行渐远!!


补充投诉 07-16 13:53:22

看看这些仅是信任和寄予黑猫平台希望的,投诉“微店平台&所属入驻商户卖家”诸多售假、发货、诱骗的大众,即便是完成满意度的反馈……不了了之 互联网是迷雾,神秘的黑客太能躲、太能缠,太能逃,服务的主体到底是谁? 还是告诫自己(注册需谨慎、买卖要优先、付款睁大眼、投诉省点心)官儿富二除外!特别提醒,在微店受害2句售后背书:1⃣️提供你交易支付的订单号2⃣️提供你物流单号,一二没有对不起“大妈生的是直系关系”,偏房出生都是私生子,姥爷不负责(免责风险,撇撇) 最重要:作为用户注销微店注册,保密原则确保用户注册信息隐私。对不起,客服背书说辞(你名下的微店买家版包括卖家版)双版必须都符合:没交易、没违约、没纠纷、没退单(之后的三个月后)也就是现在起至2019年国庆后10月,你才有资格和平台申请“注销个人微店平台用户责权益身份以及隐私信息”。切记!切记!


补充投诉 07-15 16:32:36

“微店平台”在12315工商下发处理,来电请一位客服人员强势告知,没有订单号,发生交易支付不在微店,没有办法处理。告知完毕!垃圾中战斗机!请你们知晓,工商不是虚设,是需要投诉和维权消费者利益追诉退款和赔偿金以及对微店商户“诱导微信支付、知假售假”,微店作为第三方方推脱“无视电商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即便你是BAD这也是在中国。何况还是被“互联网电商举报平台曝光”第三方及卖家等同连带责任!不当不利! 请微店客服,讲电话反馈公示在“黑猫平台”,以此告知大众和消费者,对于此事整个事件“微店的如实表态和对入驻商户所为的监管态度”。给黑猫平台所有对微店投诉和欺诈的受众一个满意且合理合法心服口服的表态!!!


补充投诉 07-15 14:55:50

相信“互联网时代”的趋进, 是基于“用户”为服务主体, 才是真正懂得“营销”的服务平台, 而非本末倒置!


补充投诉 07-14 14:50:43

微店平台-北京口袋时尚… 入驻商户,在微店买家版商品,诱导客户,添加微信,骗取转账。发布不当违法内容,监管不当不利,知假售假,知而不理。希望北京工商,互联网电商商户平台可以公正、公开、公平维护消费者维权利益!赔付退款!


补充投诉 07-13 14:43:54

微店商家“诱导微信支付”收货 http://t.cn/AiW5D5t4 情何以堪!


补充投诉 07-13 14:29:48

微店平台是处于第三方的角色,对于其中的商家监管,关于网购平台方的监管国家有关部门其实早有具体的规定。   在今年3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意见,明确网购“赔偿先付制”,网店不赔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先赔偿,希望网购平台对商家的监管力度。退款理赔!退款理赔!退款理赔!


补充投诉 07-13 12:51:24

7.13,中午12-12:33,历时半个小时的主动“微店客服”沟通表态,旁边有一位男人声音从旁指导回复。对于微店举报时效多久回复?对于互联网电商举报平台以及黑猫分派的维权追诉是否知晓?完全无人告知问津,只知道看到下订单3750购买菜篮子包并且看到和卖家留言(退款3700以及聊天记录)也就是事实关系平台已知晓且确认“举报人商户:昕宝麻”,但否认交易金额3700没有在平台,因为举报人诱导欺骗售假被“电商举报曝光”且事实发生交易欺诈和售假并继续在昨日微信平台聊天“爱马仕了”不争的事实。所以第三方平台监管不放且纵容商户违反电商发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追诉退款和赔偿责由“第三方平台承担-微店平台”。请知晓! 周一,会请委托律师将举报受理相关依据和诉讼材料递交北京市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起诉流程。请微店知晓! 起诉追诉:1、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自7.4起至今无效,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微店买家版)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2、微店入驻商(昕宝麻): 商家售假的性质可分为知假售假、制假售假、被动售假。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知假售假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申请退一赔三。已举报北京市12315工商执法等部门接受受理。赔偿金:3700*3+商品鉴定费49+物流到付费23等…。希望大众消费者,网上消费购物懂得辨识和折选,电商平台如何走远走好都值得我们深思!!!


补充投诉 07-13 10:04:58

2019年7月13日,微店平台卖家(昕宝麻)回复了交易聊天界面留言…一切对话内容证明“交易关系真实性”收款支付、发货、购买全细节。至于该商品虽然下架(出售完结),但可以看看微店版卖家对于“贸易行正品的诠释和单独该3750商品细节描述”是否诱导营销,而品牌是否“假冒”,收到商品logo,鉴定,以及卖家在微信多次的“爱马仕商品交易聊天记录也都事实提及”。不言而喻!请微店商户勇敢的面对和退款赔偿!谢谢!


补充投诉 07-13 08:59:38

7.13日,买家再次主动和微店平台商户卖家(昕宝麻)沟通(7.4微信转账交易的x9爱马仕菜篮子锦葵紫)交易收货为高仿假货。并示意鉴定及相关交易凭据。 卖家选择“无视和逃避”! 可见,7.12每天卖家宣导着“商户本人与真假卖家”的微信交易及聊天截图,这一点证明:卖家微信号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微店商品诱导转制微信平台付款的事实发生!而聊天内容:均为贸易行正品爱马仕品牌系包的如何“正”~ 在微店平台的交易管理和交易纠纷细则中,很明确规范诸多实操和商户违反平台交易处理监管内容,视若无睹,并且商家已经将“要求追诉退款赔偿的商品3750菜篮子包”链接下架!时而可见,这样的行为是微店平台和商户的通力合作!希望平台能更有效助力“督促分派平台和商户的追诉内容”,任何需要受害人协作一定及时配合!也感谢各位帮助支持互联网用户们!


补充投诉 07-12 22:02:09

追诉退款,微店买家维权(自7.4日至今的第8天): 7.12晚登录拍下,被骗商品菜篮子3750一个,因被卖家微信和微店联系窗口拉黑屏蔽,留言如下图。发现支付平台“口袋”,请微店提供商户真实有效实名制认证信息和商户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信息。便于后续律师与上海警方进行联网追索! 请微店解释清楚,在维权开始一天,平台永久封号用户“滥用用户权益,疑似潜在风险”具体何指?我曾在微店卖家版做个心理咨询但发现平台监管问题,所以注销卖家版身份和入驻关系。仅是使用消费者购买权益的买家版,如果没有合理合法解释,相信你们的监管和平台不言而喻。这会是人生第一次维权到底追诉,也是对贵平台体验使用的最后一次。追诉完结,公示“申请注销和删除一切微店平台”的绑定关系,使用权益,终生不再安装和使用与微店相关联的互联网服务! 一名服务于全国儿童心理咨询行业的服务者,一名对微店平台心寒的用户体验者兼消费者!此事定将通过一切“公检法”国家平台不懈追诉,直到满意完结!


补充投诉 07-12 17:52:49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监测了解,微店是用户投诉的热点网络零售网站,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将投诉案件移交该微店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督办妥善处理,但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来自被投诉平台的任何有关处理回复。为了鞭策电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制作专题《【曝光专题】“微店”为何频遭用户投诉恶意罚款? *电 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表示,商家售假的性质可分为知假售假、制假售假、被动售假。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知假售假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可申请退一赔三。遇到制假售假网站则可以举报给工商等部门。 再次感谢黑猫平台给予平台公示和协助追诉“退款3700元、赔偿损失”,为更好达成追诉和平台无视消费者权益,已上报12315平台受理。也希望在黑猫平台给到消费者一个圆满的追诉结果,而非被动式的等待。事实,微店方,卖家方均无视且照常平台化公然售假诱导客户营销进行中…


补充投诉 07-12 12:34:50

【“微店”商家商品久未发货 售后退款困难 网经社 网络经济服务平台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电商门户 互联网+智库】http://www.100ec.cn/detail--651****.html 请微店负责人:1、监管处罚售假客户(微店交易纠纷调列)2、卖家属于保证金客户,在缴纳保证金中(退还追诉该交易3700,不足部分可以从店铺营业中提取)这也是微店监管卖家缴纳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办法!3、卖家的出生在微店,缴纳押金行使出售商品权利,而在违反电商管理办法、出售违反品牌商和欺诈客户诱导消费行为上,微店监管办法和条例不是甲方霸王餐!4、逃避责权益,让大众心寒!让广大消费者心寒!在上海这样一线城市,竟然存在着这样电商平台,无法治的公然挑战“互联网电商”的法理!


补充投诉 07-12 11:24:19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商家处理中 2019-07-11 14:52:21 已分配商家 微店 从昨天下午到此刻,作为消费者等待着微店给到有效监管的诉求处理,而非匿名的一句客套话。我的诉求就是入驻商户退款后,退货顺丰(到付买家承担)。而发生交易流水订单实际收取发生人(微信号=店铺卖家实际使用推广的账号=昕宝麻)诱导销售使用。事实发生,且鉴定非购买前“正品、原单、贸易行”,请全额退款3700。购买商品也是微店商铺商品。


补充投诉 07-12 00:40:41

已隐藏内容


补充投诉 07-11 16:26:14

已隐藏内容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商家处理中 07-11 14:52:21

已分配商家 微店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审核通过 07-11 14:52:21


发起投诉 07-11 12:14:20

[投诉对象] 微店商家 [投诉问题]卖家诱导微信支付及收货 [投诉要求]退款 [涉诉金额] 3700元 [处理进度] 处理中 骗我加微信,选择性更多 让我在微信聊天后确认支付收货。 收到后鉴定还是高仿假货,要求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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