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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购买清远市清城区碧桂园半岛一号的房子,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关于税费的条款清楚的列明:不含税房价724***.31,增值税79728.69(税率为11%),含税总房价804***共三个金额。 2019年,房地产开发商清远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购房发票显示,不含税房价为738***,与合同金额724***不符,同时,由于国家执行降税政策,税率今年已更改为9%,为66429.50。 税率从11%到9%(税费金额79728.69到66429.50),其中有2%的差额(13299.19),开发商以没有违反国家缴税规定为由,不予办理退费。 开发商应给予以下问题的合理解释: 1.合同约定金额与实际发票金额不一致,要求开发商按合同金额开具相应发票。 2.在有实际降税事实发生的情形下,不将实际税费差额退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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