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爱喵
补充投诉
06-30 16:25:41
本人在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得物APP.上购入阿迪达斯黑武士一双,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需要该鞋申请退货,并尝试与得物APP客服沟通。但是得到的回复是“您的订单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更荒谬的是,得物APP竟然允许该平台上的商户在商品条款中标注如下文字:“商品属于个人全新闲置物品,市场价格存在波动,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据本人了解,这一明显违背国家“三包”政策和《新消法》的行为,在该平台.上十分常见。鉴于此种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纵容商户践踏国家法律意志,侵害消费者权益,希望能得到严肃处理。本人诉求如下:1 .满足本人退货诉求2.勒令得物APP整改,今后所有商家不得在商品条款上附加“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一项。
友爱喵
补充投诉
06-30 16: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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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得物App小助手
友爱喵
于黑猫投诉平台发起
06-28 17:58:40
我于6.25购买了一双鞋,于6.27申请退款,这个时候商品还没有到海关进行清关,得物拒绝了我的要求,我于6.28继续提出合理诉求,得物客服和专员踢皮球耗费我时间。 得物客服偷换概念以买家购买须知协议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款退货,已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故得物拒绝我的退货退款的理由不成立。并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四条,平等原则的规定,强势一方所做出的约定必须保护弱势一方,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与得物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是显示公平的情节,属于可撤销合同。 其中得物客服以个人卖家为借口,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交易的标的物是鞋子(物),而得物作为买卖的第三方,是收取了卖家的手续费和签订费,由得物寄售(转寄)给我,就是我与(得物APP)订立的买卖合同,跟卖家无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主要有三种情形,但得物的条款是符合第二种情形) 得物免除了自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承担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把锅转移给个人卖家商品、加重了买家接受标的物风险、限制了买家退换货的权利。综上所述,得物的《买家购买须知协议》不合法。 且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客服要求我进行二次销售,注册成为卖家将鞋子再销售,该行为属于诱骗消费者,转移得物本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将风险转移至买家。 我的要求合情合理,得物藐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我提出投诉,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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