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APP拒绝退电影票
友爱喵
发布于 2024年01月15日 17:54
- 17371004989
- 猫眼电影
- 不予退款,服务不到位/态度差,未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三包问题
- 退款,退货
- 60元
- 投诉已完成
距离商家最新回复已经30个自然日,期间用户未做进一步操作,系统已自动变更为“已完成”状态。如对企业处理结果有异议,可重新发起投诉。
已隐藏内容
已分配商家 猫眼电影
友爱喵
于黑猫投诉平台发起
01-15 17:54:50
2024年1月12日晚10点,我向猫眼APP线上购买两张电影票(名称:年会不能停,时间:1月13日上午9:45-11:42),订单编码:246********,实付金额:¥60元。因购票重复在当晚就多次联系猫眼平台客服退票,猫眼拒绝。同时当晚本人也联系当地影院表达诉求,影院同意退票,告知我目前票钱仍在平台处并不在电影院,退票仍需联系猫眼。13日早上联系猫眼平台表达退票的诉求,仍遭拒绝。且在沟通过程中,猫眼客服一直拖延,在没有取得一致的协商结果,单方面完成沟通不再处理,态度恶劣! 平台方告知我设置有退改签规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及《民典法》第496条有关规定,平台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程序,消费者被迫同意其“退改签规定协议”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平台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退票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減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综上,平台利用页面提示的方式强行禁止消费者退票,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对相关商家进行处罚,同时满足我退票的诉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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