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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实体企业遭受严重打击,为维持小本经营的延续,不得不于2021年09月10-2024年2月25日期间,通过好分期App平台借款30笔,总金额达24万之多,所有借款订单年化利息(含担保费,服务费,担保服务费)均达到36%,好分期APP还违规要求诱导用户开设会员卡权益卡,为了保证小微企业的延续,避免资金链断裂,不得不支付每笔权益卡300-600不等的权益卡费用,实为变相的砍头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文件第二大条第二小条: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第七小条:依法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准确界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本人依法要求好分期APP及北京微财依法退还本人在平台贷款期间超额缴纳的利息,总计5000元整,违规权益卡会员卡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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