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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灵喵
于黑猫投诉平台发起
04-26 16:13:27
原告与被告于[202*****]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共48期(合同号为:AA210*****AGX),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光伏设备(实际为虚列标的物,本公司根本没有合同里面说描述的标的物),总合同额为200万,并收取手续费4万,实际到账为152****.92元,截止到2024年4月份, 共计已还款161****.44元本金和388***.64元利息(共计为200****.08元)。销售员在销售的时候,明确说可以提前结清,并发来每期的总还款金额(分别列出了每期的本金和利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前结清为霸王条款,要求原告除了为还款的本金以外还需支付未使用的利息和高达20%的违约金。 原告认为,这一要求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公证原则。存在欺诈和不当得利行为。原告有权根据自身需要提前结清合同,而不应被强制要求支付未使用的列支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中国裁判网的信息分析,被告在没有取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使用了融资租赁模式,实际执行的是套路贷,砍头息等高利贷放贷行为。 根据其提供的本金利息分析表,其每期的真正利息再20-30%之间。 高利贷的利息标准通常是指超出法定利率范围的民间借贷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利息最高值计算3.95*4=15.8%。故而, 超过15.8%的利息均为高利贷行为。 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有位叫肖安定的法官,在2019年10月29日,判了两起关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案件【案号为:(2019)湘0102民初13400号】【案号为:(2020)湘01民终5025号】【案号为:(2020)湘01民终5033号】,肖安定法官认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不具备放贷资质的,而且该案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是变相的掩盖高息放贷的目的,而且也没有出卖人和买卖合同,实则属于车辆抵押贷款,因此判决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输官司了。 (2021)本案中, 原告和被告之间也没有签署任何买卖合同, 故和上面所述案件一致,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原高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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