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分配商家 大麦官博
2024年4月30号在由北京华乐非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大麦app选择购买的五月天北京站“回到那一天”演唱会的票,当时我在大麦APP上打开的时候弹窗上只显示了实名要求实名观演的内容。并且界面一直显示了“条件退”的字样,购票的时候,下方的倒计时直接挡住了大麦所谓的通告信息(截图视频都有),我在购买完后,当天晚上收到了家人给到的法院的消息,让我5月25日接家人出狱回家(有法院判决文件),这个时间节点刚好和演唱会的节点冲突,并且,后来我看到了大麦所谓的不予退票的时间是4月30日下午1点,他当天放票时间是下午3点!1点不准退票,3点卖这不是强买强卖是什么?并且该平台在1次放票的时候营造了饥饿营销的手段一瞬间就没了,会让人以为很难买到票,二次放票放了7天票都还没卖完,这个事情是不是也该解释解释?然后我就需要去联系客服退款以上无法到场看演出的内容和证明也已和大麦的客服沟通,5月1日客服告诉我,保持手机畅通,在72小时内就会联系我结果一直到5月4日都没有任何的沟通和消息,于是我又一次联系了客服,得到了回复是以反馈结果为准,再接着就是一系列的话术回复一直复制粘贴,并没有任何的正向结果也没有任何的时间节点告知,于是到5月6日工作日,我再次联系客服,客服直接一则短信用通用的话术告知我让我调整时间去观演,可是我完全没时间调整。联系北京华乐非凡公司也无法沟通,电话无法接通,拒绝与消费者沟通,不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选择逃避,冷处理,任由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 大麦后续回复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商品,他们售卖的是有价值的凭证,背后是文化内容。 但是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有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购演出门票,且未观看演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演出主办方或票务销售平台无权自行规定不可退票。他们一直在声称该票具有价值,但是我因为无法到场观看,他有何价值,只有我花钱得不到该得到的权益。一直让我调整时间到场观演,我的确无法按时赶到,亲人的事情最大,我也有证明的5月25的确无法到场。大麦和主办方串通一气,不管什么特殊情况,都不允许
2024年4月30号在大麦app选择购买的五月天演唱会的票,因无法出行,发现问题马上协商退款,不给退,强买强卖,欺骗消费者,捆绑消费者,让消费者自己买单!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不得强制交易。《民法典》中不能改签退票的规定属于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谓的“霸王条款”2.另参照新华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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