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拼多多承担退货运费并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
友爱喵
发布于 2024年07月01日 19:56
- 17374155946
- 融合数码专营店
- 未履行7天无理由退款
- 退货退款
- 2370元
- 待分配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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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爱喵
于黑猫投诉平台发起
07-01 19:56:48
投诉理由: 由于本人在拼多多商家融合数码专营店,购买本订单中的平板荣耀V9pro,开机登录产生保修凭证后,发现不符合自身需要,又在该店购买了一台magicpad13后,发现新买的符合自身需要,于是这台退货,但该店认为,退回的平板已经被“激活”,且已经在商品详情页告知有关法律条款,“激活”不享有七天无理由。 拼多多官方持商家相同的理由,且已经撕开薄膜,影响了价值,不支持本人诉求。 本人认为,(1)荣耀官方回复称荣耀品牌不存在“激活”的说法,说其所谓的“激活”只是保修凭证的生成,故而该店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在商家及拼多多官方客服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也没有购买前告知消费者解释何为“激活”,故而因此产生的纠纷因依据相关法律作有利于相对方的解释,即标的物荣耀产品不存在“激活”概念。(2)商品详情页是对商品自身特性的描述和要约,该店所贴的告示属于要约,在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必然由此构成买卖合同条款约定或者承诺,卖方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到达买方使之做出承诺,但本次交易中,很遗憾,该店并未履行在本人购买前告知义务,而是在服务产生后告知,属于无效条款。(3)另外,对于消费者,商品详情页关注的是产品本身,而不是法律条款或约定,不负有法律上注意的义务,本人也没注意。(4)而且,其条款“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开机“激活”买家是无法确定有无质量问题的,故而属于悖论无效条款。 综上,本次售后服务纠纷依法不构成《网络购物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适用以及适用前提,本次交易中的有关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次交易应当按照七天无理由继续履行服务。同时,请求判定店家承担因其过错产生额外的退回运费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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