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分配商家 阿里客服


2025年2月28日,我在淘宝【百亿补 贴】下单购买了一副耳机。该耳机支 持七天无理由退货。3月4日17点收到 货以后,我拆封试戴了下,发现耳机 音质各方面都没有宣传得那么好,而 且主要是佩戴不舒适怕影响耳骨。3 月7日下午1点递交了退货退款申请 并将耳机原返至天猫超市指定仓库。 3月10日淘宝百亿补贴仓库签收。客 服短信反馈不支持退货退款,说我已 经拆开耳机且试用过了,影响所谓二 次销售。我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1、耳机不属于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 商家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2、商家不 允许消费者拆开封条查验耳机是霸王 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的基 本查验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26条规定。3、《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 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5号)第7 条规定明确指出,消费者因检查商品 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法发 [2022]35号)第7条规定明确指出,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 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 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网络 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七条,若商品激活后价值贬损较 大,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 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因此,已 激活的电子产品若不适用“7天无理由 退货”,需同时满足:1.激活电子产品 会较大地贬损其价值;2.消费者在购 买时已确认该规定。产品页面标载“已 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 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 再激活使用”,只是对购买者的一种提 醒,而并非单独设置确认程序,供消 费者对此次消费进行确认。 此提醒并没有在产品详情页下拉里 面。我并没有看到。且耳机快递盒和 包装盒和封条均未说明拆封即不可 退,未保证我看到并确认认可该规 则。我在收到耳机后进行拆封、试戴 的行为,是消费者对商品的合理查 验,不影响耳机的完好及二次销售, 且申请退货退款后终与网店客服保持 联系协商退货事宜。因此,商家应当 支持退货,其拒绝退货的行为是违法 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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