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跑汽车订金不退回,零跑销售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代签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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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3月13日通过微信与江苏梦之车公司销售顾问姚昌琴达成购车合意,订购一台零跑C11运损车辆。本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订金后,姚昌琴在未明确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操作零跑汽车APP代原告签订电子版《购车协议》,索要验证码进登录APP,且未向原告说明协议具体内容,亦未与原告签署书面合同。 2025年3月15日,本人因车辆存在运损痕迹,担忧车辆安全性能及外观质量问题,向被告一提出退订要求,并拨打被告二(零跑汽车)官方客服电话投诉。次日,被告二客服将问题推诿至被告一,被告一以“已签订购车协议”“订金已转入被告二账户”“车辆合格证已赎回”为由拒绝退还款项。 1. 合同形式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一销售人员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签电子协议,且未向原告明示协议内容,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瑕疵,应视为合同未成立。 2. 订金性质不明确 原告支付的5000元为“订金”而非“定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若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该款项应视为预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但本案款项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无权扣留。 3. 未履行告知义务 被告一未如实告知车辆运损情况及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违反《民法典》第五百条关于诚信缔约义务的规定,构成缔约过失。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隐瞒车辆瑕疵的行为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4. 款项返还的强制性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另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故两被告应返还全部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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