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分配商家 闲鱼


2025年2月22日 20:17,原告通过闲鱼平台购买被告的商品,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闲鱼专拍链接付款600元。原告付完款后被要求加被告发送的客服微信号,被告人引诱脱离平台交易。被告于微信上给原告发货虚拟商品,并且诱导原告收货,存在刷单行为。2025年2月22日,23:39在原告确认收货后,虚拟商品被找回。询问被告并被给予答复:太忙了,没来得及说明商品情况,虚拟商品账号密码一天一改。被告故意隐瞒商品信息,未在商品上架界面标明账号密码一天一改。 原告于 2月23日 6:14 申请退款,被告拒绝退款并交予闲鱼平台处理,闲鱼平台申诉失败 后续冷处理,未通过原告的退款请求。原告在微信要求被告退款被拒绝。并被告知不能继续使用原告的虚拟商品。 被告人在闲鱼平台经营线上店铺,存在欺诈买家现象,诱导收货刷单。故意隐瞒产品信息,并且引诱至其他平台交易。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到货款后未履行达成的买卖约定,已构成欺诈行为,使原告受到损失600元,应履行退款赔偿之责任。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起诉要求三倍赔偿原告购买价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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