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我主良缘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诱导消费,霸王条款,合同履行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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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7353004453
- 我主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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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喵
发起集体投诉
04-22 22:40:07
2021年3月19号,上海我主良缘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给我打电话邀约去他们门店看一看,说什么他们有很多适合我的对象,由于以前参加过由该公司和单位工会一起组织的活动,于2021年3月20号下午13时左右到我主良缘上海徐汇分公司了解情况,期间我主良缘红娘对我进行了长达4个小时的洗脑,在长时间的推销言语刺激下,我出现了思维疲倦、大脑思维不清晰,无法冷静思考自己的真实需求。在未签合同的前提下,我主良缘红娘要求我通过支付宝支付了40000元会员费,支付费用之后我不得不签署了一系列的承诺书等文件,具体有什么我也记不清楚了。回家后我越来越觉的不对劲。 具体说明如下:该门店在诱导消费者,并以虚构征婚对象的虚假信息以及口头承诺等行为,待上门店后对消费者进行洗脑等方式,先收钱后签合同的套路诱导消费者。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具体如下: 1、以欺诈手段售卖会员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一)打着了解情况、核实身份的幌子,实际进行推销会员服务;(二)把签合同前了解情况、核实身份的免费咨询过程视为基础服务强收30%基础服务费用。2、诱导消费者先付款后签合同,并且对格式条款没有予以说明和提醒,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并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3、合同显失公平,存在类似霸王条款,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作岀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我主良缘合同中第六项第二条表示: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且后续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介绍的对象为31周岁,合同约定25-30周岁,所以我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恳请黑猫投诉平台督促我主良缘上海徐汇分公司,尽快协商达成退款为盼!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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