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9日,经我主良缘上海分公司销售不断电话邀约,之后我于3月10日晚11点到达上海肇嘉浜路333号我主良缘,在前台刷本人身份证,之后被安排在一个狭小的会客室,有杨经理进来进行免费的情感咨询,分析我的情感问题,在此期间1不断套近乎,有亲戚在我的所在地,对此很熟悉,攀关系泛泛而谈2.核实你父母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存款多少,反复询问花呗额度,是否开通借呗,有无信用卡3诱导你说出情感和相亲经历,恋爱情况,不断说成功案例,给你看小视频洗脑。4.付款时诱导收费,无任何收费依据,直接让我付款2万,当我负担不了时,诱导我使用借呗,并迅速叫来财务,进行了4个多小时的强大话术压迫,精神控制我,晚8点本人实在是疲惫不堪,不断诱导我使用网贷透支消费五万元,并未给我看过合同就强制我付款,付款时间15点30分,过了十分钟将合同链接在她手机上操作催促我直接签字,合同条款字又小又密,也未告知任何注意事项。当晚离开我主良缘到家已经是16点了,毫无精力,5月1日凌晨才幡然醒悟被强制精神控制洗脑消费。直至今日微信要求全额退款不予理睬,电子合同也并未收到。并且合同存在极度不合理条款。本人因我主良缘苏州分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投诉。我主良缘存在:一、诱导消费者消费,并且对合同格式条款未予以说明和提醒,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二、合同显失公平,存在霸王条款,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如:合同第六项第2条,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不予退还已收的的明冬费而日我是失付款后签的合同在款而且我是先付款后签的合同,在付款的时候公司没有提前把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告知于我,违法国家合同法中的“签订格式合同的双方,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告知另一方;第二,格式合同制定方必须提醒另一方看清楚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必须签订格式合同以后,才要求对方付款,对方付清格式合同约定款项,合同生效,格式合同制定方不能先叫另一方付给其任意款项在叫对方签订自己事先定制好的格式合同,这个合同是在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下签定的。我主良缘没有主动告知我合同内容,并且没有提醒我一些重要条款,在还未签合同,就让我付款。这份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纯属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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