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本教育跨区域招生、财务违规,诉求严惩
集体投诉量1
集体处理率100.00%
- G17381011045
- 高本教育自考培训
- 虚假宣传,退款问题,诱导消费,霸王条款,费用问题,服务质量差,发票问题,涉骗,态度恶劣
- 退款,赔偿,解除合约
- 已关闭
洞察喵
发起集体投诉
03-18 04:07:31
我于2020年6月与武汉高本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本教育")签订自考专升本培训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主张: 一、涉嫌欺诈性宣传及虚假广告(《广告法》第28条) 被投诉方在招生过程中虚构"湖北省教育局官方合作助学点"资质(经查实未在湖北省教育厅备案),谎称与华中师范大学存在合作关系,承诺"无需学习保过""享受院校助学加分"等不实宣传,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关于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根本违约(《民法典》第577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违约情形: 未按约定提供助学服务:未兑现"院校助学加分"承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3条); 教学质量严重不达标:提供过期网络录播课程,辅导资料与考试大纲不符(《民法典》第510条); 师资配备虚假:所谓"一对一服务"仅为微信对接无资质人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签约五年未完成学业且无法取得证书(《民法典》第563条)。 三、违法经营行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跨区域违规招生:未取得湖北省教育厅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查询编号:鄂教民142************号); 财务违规操作:以"华中师范大学管理费"名义收取款项但未实际支付校方; 票据违法行为:开具发票主体与实际收款主体不符(《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 四、维权诉求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及《民法典》第584条,要求: 全额退还培训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9880元; 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考试报名费、交通费等)5000元; 依法承担合同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提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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