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喵
发起集体投诉
08-18 12:34:08
我于2025年8月10日在带领儿子从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前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就诊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送往4s店维修,无法正常使用,从而产生了一些替代性交通费(包括8月10号我及儿子回平邑的长途汽车费和打车费,8月11号我从平邑到临沂交警九中队拿事故认定书的往返长途汽车费和打车费、公交费,8月17号我去罗庄4s店提车的火车费、打车费),合计共147.33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请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该条款明确将“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纳入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通勤费属于因车辆无法使用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符合该条款规定。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通勤费作为事故导致的必要交通支出,可视为财产损失的延伸。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黑猫投诉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